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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县纪委监委派驻监督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
来源:  |  发布时间:2018-04-11 09:55:05  |  阅读人次: 人次  
 
关于进一步规范县纪委监委派驻监督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切实加强新时代党内监督工作,充分发挥县纪委监委派驻纪检监察组“派”的权威和“驻”的优势,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监察法》等有关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现制定规范县纪委监委派驻监督工作“六项制度”如下:
     一、定期沟通制度。派驻纪检监察组与驻在单位(含联系单位)建立双向互动联系机制,进一步发挥派驻“探头”作用。
    (一)派驻纪检监察组向驻在单位通报的主要内容
    1.上级党委、纪委监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各项决策部署、重要决定和总体要求;
    2.县纪委监委部署开展的专项行动、专项整治等重要任务;
    3.县委和县纪委监委对驻在单位党委(党组)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情况的总体评价;
    4.县纪委监委下发或转发的典型违纪违法案件通报;
    5.干部群众对驻在单位党风廉政建设情况的意见建议;
    6.派驻纪检监察组对被监督单位作出的廉情分析,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意见建议;
    7.派驻纪检监察组年度工作计划、工作总结;
    8.其他需要通报的情况。
    (二)驻在单位向派驻纪检监察组通报的主要内容
    1.每半年通报一次本单位贯彻执行上级决策部署情况,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情况,一把手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情况,廉政风险点防控情况;
    2.领导班子成员及中层干部每年通报一次执行廉洁自律规定和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规定情况;
    3.每季度通报一次本单位本系统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情况;
    4.每年通报一次单位年度工作计划、年终工作总结,及时通报本部门重大改革情况,制定和出台的各项制度和文件;
    5.及时通报本单位及所属系统中层干部任免,对干部职工违反党纪政纪的处理;
    6.及时通报本单位及所属系统发生的重大事故、突发性事件、重大媒体舆情;
    7.要求通报的其他重要事项。
    驻在单位明确专门部门(专人)作为与派驻纪检监察组的具体联系职能部门,所有通报均应形成书面材料,由各派驻纪检监察组报送第十六派驻纪检监察组备案。
    二、宣传教育制度。派驻纪检监察组要定期组织驻在单位领导班子、中层干部进行分层分类教育,扎实推进驻在单位党风廉政建设。
    1.每年2月份前,派驻纪检监察组协助驻在单位制定好全年党风廉政教育计划;
    2.协助驻在单位每季度开展一次法纪教育辅导,每年组织一次法纪知识测试;
    3.督促驻在单位每半年组织一次班子成员及中层干部到县廉政文化大厅、廉政文化公园等场所参观学习;
    4.督促驻在单位每年组织一次班子成员及中层干部到县看守所、县纪委办案点等场所参观;
    5.每年组织一次驻在单位新进人员和新提拔人员上岗廉政教育培训;
    6.每逢节日前必须组织对驻在单位廉政学习提醒一次。
    三、廉政谈话制度。派驻纪检监察组负责人与驻在单位领导班子、中层干部之间建立常态化廉政谈话机制。
    1.每年至少与驻在单位班子成员进行一次廉政谈话;
    2.对驻在单位拟提拔为本单位中层干部的,在任职公示前必须进行一次任职廉政谈话,可以采取集体谈话或个人单独谈话形式;
    3.对驻在单位的下属单位某个时期出现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对单位负责人进行提醒谈话;
    4.廉政谈话和提醒谈话要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坦诚相待的原则;
    5.廉政谈话和提醒谈话需经委领导批准后实施,审批表由第十六派驻纪检监察组统一印制;
    6.廉政谈话和提醒谈话结束后,谈话人需将谈话内容向委领导报告,是提醒谈话的,被谈话人需针对自身或部门存在的问题写出整改情况汇报;
    7.廉政谈话和提醒谈话需形成记录。
    四、参加会议制度。驻在单位应按照《滨海县纪委派驻机构工作规定(试行)》的要求,主动书面邀请、通知派驻纪检监察组参加或列席有关会议。
    1.派驻纪检监察组需参加或列席驻在单位以下会议:研究“三重一大”事项的会议;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专题会议和议题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有关的会议;研究制定制度、议事决策规则的会议;县纪委监委或派驻纪检监察组要求召开的会议;党委(组)会议和领导班子其他重要会议;
    2.驻在单位召开会议前2天将有关会议议题、时间、地点向派驻纪检监察组书面通知;
    3.派驻纪检监察组负责人根据会议内容确定是否参加或列席,并以书面回执的形式向通知会议单位及时反馈。回执格式由第十六派驻纪检监察组统一印制;
    4.参会和列席人员,对会议决策程序进行监督,提出意见和建议,并要求驻在单位做好会议记录,参会人员必须在会议记录上签字;
    5.派驻纪检监察组会后,可以对会议决策事项的实施过程进行监督检查。必要时,将监督检查情况向驻在单位反馈,并报送第十六派 驻纪检监察组;
    6.参加或列席驻在单位会议情况列入年终党风廉政建设考核,对应邀请而未邀请的,由委分管负责人或主要负责人对单位党委(组)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
    五、查阅资料制度。派驻纪检监察组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查阅或者复制驻在单位有关资料,驻在单位不得瞒报、漏报或借故阻碍。
    1.驻在单位党委(组)成员分工文件,每次人员分工调整后查阅;
    2.每两个月需查阅一次驻在单位党委(组)落实党风廉政建设、研究“三重一大”、民主生活会、党支部会议等会议录;
    3.党委(组)签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状、廉政谈话、本单位人员学习记录等可适时查阅;
    4.每季度第一个月的第一周查阅一次驻在单位及其下属单位上个季度的账务;
    5.查阅驻在单位资料,派驻纪检监察组应向驻在单位对口联系职能部门提交书面查阅单,载明查阅对象,查阅时间,查阅人等内容。驻在单位一星期内提供相关资料,逾期不提供,需向派驻纪检监察组作出书面解释;
    6.派驻纪检监察组对查出的问题需向分管领导汇报后向驻在单位反馈,落实整改。
六、信访处置制度。派驻纪检监察组聚焦监督执纪问责,加强对驻在单位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的监督检查。
    1.派驻纪检监察组收到反映驻在单位党员干部信访举报,及时转交县纪委信访室,必要时,可以直接向委领导报告;
    2.派驻纪检监察组对委领导签批的信访件要按照规定时限要求查结,完善卷宗后报委信访室或案件监督管理室;
    3.对反映驻在单位党员干部违反党纪、政纪问题进行立案调查,由县纪委监委决定。县纪委监委同意立案的案件,由派驻纪检监察组制发《立案决定书》,并将立案决定及时通知被调查人所在单位;
    4.派驻纪检监察组在案件调查前应制定调查方案,调查方案经县纪委监委分管领导审查同意后,由调查人员具体负责组织实施;
    5.在案件调查过程中,各相关单位、相关人员负有协助配合义务;
    6.案件调查必须按照县纪委、监委案件监督管理室的规范要求开展。
    第十六派驻纪检监察组每季度组织一次对上述制度执行情况检查,并把检查结果报县纪委常委会和监委会,同时作为年终考核各单位和各派驻纪检监察组的依据。
    以上制度,由县纪委、监委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