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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海县纪委派驻机构工作规定(试行)
来源:  |  发布时间:2017-09-11 09:49:33  |  阅读人次: 人次  
 
滨海县纪委派驻机构工作规定(试行)
 

    为加强和规范县纪委派驻机构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和县委《关于全面落实县纪委向县一级党和国家机关派驻纪检机构的方案》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职责定位

    1.县纪委派驻机构是县纪委的组成部分,由县纪委直接领导、统一管理,对县纪委负责并请示报告工作。

    2.派驻机构应紧紧依靠县纪委开展工作,代表县纪委驻在县一级党和国家机关,切实发挥“派”的权威和“驻”的优势,认真履行党的纪律检查职能,把监督触角延伸到县一级党和国家机关最前端,当好“哨兵”和“探头”,使监督更精准更有效。

    3.派驻机构与驻在部门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监督范围主要是被监督单位本级机关、直属单位,监督重点对象是被监督单位领导班子和股级以上干部。

    4.派驻机构对被监督单位机关党组织、直属单位的纪检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被监督单位相关机构承担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日常工作。

    5.派驻机构聚焦监督执纪问责,加强对被监督单位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遵守党章党规党纪、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情况的监督检查,以严明的纪律维护党中央权威,维护好被监督单位的政治生态。

二、监督工作

    6.督促被监督单位党组(党委)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至少每半年会同其专题研究1次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协助县纪委领导约谈被监督单位党组(党委)书记,提供被监督单位党组(党委)履行主体责任、支持派驻机构履行工作职责等情况。根据实际情况,对被监督单位其他党员领导干部进行约谈。

    7.加强对被监督单位贯彻落实上级重大决策部署情况的监督检查,严明党的政治纪律,确保政令畅通。建立健全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省市县委作风建设相关规定监督检查机制,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

    8.深入排查被监督单位廉政风险点,针对被监督单位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问题特别是行业性、系统性问题,及时向党组(党委)提出书面意见,督促其完善相关制度规定。

    9.派驻机构负责人参加或列席被监督单位领导班子会议、民主生活会以及研究“三重一大”等事项的其他重要会议,及时提出监督意见。

    10.配合县委巡察组了解有关情况和问题,按照要求提供派驻监督等情况,督促被监督单位落实县委巡察机构提出的整改意见。参与被监督单位党组(党委)开展的巡察工作,根据工作需要组织开展专项督查。

    11.加强对被监督单位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日常监督,配合县纪委或被监督单位党组(党委)对县管干部进行谈话,单独或配合被监督单位党组(党委)对被监督单位管理的干部进行谈话函询。

    12.建立被监督单位管理的领导干部和后备干部考察人选廉政档案,按规定就其党风廉政情况提出书面意见。

三、执纪工作

    13.经县纪委批准,协助初步核实反映被监督单位领导班子和县管干部的问题线索,参与审查被监督单位领导班子和县管干部违犯党纪的案件;负责审查被监督单位管理的股级及以下干部违犯党纪的案件。

    14.收到反映被监督单位及其党员干部的信访举报,直接报送县纪委信访室统一登记,统一流转,扎口管理。对监督执纪中发现的问题线索,移送县纪委案件监督管理室。被监督单位党员干部被司法机关查处的,及时向县纪委案件监督管理室报送情况。

    15.对被监督单位及其党员干部问题线索,按照谈话函询、初步核实、暂存待查、予以了结四类方式进行处置。谈话函询、初步核实、予以了结和给予组织处理,应经县纪委案件监督管理室审核。提出立案审查建议前,应征求被监督单位党组(党委)意见,同时向县纪委报告,形成明确意见后再正式行文请示。

    16.在审查被监督单位管理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和股级及以下干部违犯党纪案件过程中,对涉嫌严重违纪需要采取审查措施的,由派驻机构向县纪委及时报告,按规定程序办理。

    17.派驻机构在立案后审查谈话和重要调查谈话场所安排,应向县纪委案件监督管理室提出,由案件监督管理室统一安排。

    18.坚持查审分开,案件审查结束后,按规定由相应党组织作出处理。

四、问责工作

    19.通过问责常态化倒逼被监督单位主体责任落实到位,对被监督单位领导班子和县管干部由于党的领导弱化、党的建设缺失、全面从严治党不力、维护党的纪律不力、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不坚决不扎实等,应当及时向县纪委书面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提出问责建议。

    20.对被监督单位管理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和股级及以下干部构成问责情形的,应当按规定进行问责或及时向被监督单位党组(党委)提出问责建议。问责情况、问责建议及被监督单位处理情况,应及时书面报告县纪委。

    21.坚持“一案双查”,在查处被监督单位违纪违法案件的同时,县纪委除调查党组(党委)主体责任是否落实到位外,还须调查派驻机构监督责任是否落实到位。派驻机构不认真履行监督职责,对被监督单位党风廉政建设方面存在的重大问题严重失察、迟报瞒报、压案不查、执纪不严或者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严肃追究其责任。

五、工作机制

    22.县纪委常委会定期研究派驻机构工作中存在的主要矛盾和问题,决定派驻机构工作重要事宜。

    23.建立派驻机构主要负责人与被监督单位党组(党委)书记定期交换意见、纪检组与被监督单位沟通协调等工作机制,积极探索及时掌握被监督单位情况、有效发现问题的方式方法。

    24.派驻机构坚持分类、分组相结合的方式,定期不定期开展集中学习、研讨交流等活动,提高监督执纪问责水平。

    25.建立定期工作例会制度,派驻机构应带着实际情况和具体问题,向县纪委领导汇报工作。每年初向县纪委报送上一年度被监督单位党风廉政建设情况报告,重点对该单位党风廉政建设情况作出评价、查摆问题、分析根源并提出针对性意见建议。发现重要问题和重要情况,及时向县纪委报告。

六、工作保障

    26.派驻机构集中办公,由县纪委负责派驻机构的办公条件、后勤保障等。派驻机构人员的党组织关系、群团关系、工资关系由县纪委负责管理。

    27.联络管理组(县纪委第十六派驻纪检组)协助县纪委相关室做好工作联络、日常管理、后勤保障、考核、培训等工作,配合县纪委纪检监察干部管理监督室对派驻机构及其人员进行监督,建立健全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

七、工作考核

    28.县纪委以监督执纪问责工作为重点,建立派驻机构工作考核评价体系。考核结果分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4个等次。因工作不力被问责,或违反监督执纪工作规则,发生私存线索、跑风漏气、违反安全保密规定、以案谋私等情形的,不得确定为“基本合格”及以上等次。

    29.根据派驻机构工作考核方案,进行量化考核,考核结果作为派驻机构干部提拔任用和评先评优的重要依据。当年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派驻机构,县纪委对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诫勉谈话或提出组织调整的建议。

八、其他

    30.本规定由县纪委干部管理监督室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