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纪监督与执纪审查分设是巩固全面从严治党成果的必然要求。纪检监察机关将执纪监督和执纪审查部门进行合理分设,既是对全面从严治党工作的实践总结,又是持续深化“三转”,巩固全面从严治党成果的必然要求。分设之后,两个部门各司其职、各尽其责。执纪监督部门突出政治监督,重点围绕联系地区和单位推动落实“两个责任”、执行“六项纪律”等情况,查找全面从严治党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深入了解掌握政治生态;执纪审查部门突出执法执纪,专司审查调查,查办违纪违法案件。二者合力治“病树”、正“歪树”、拔“烂树”,当好“啄木鸟”和“护林员”,净化政治生态,共同保护“森林”。
执纪监督与执纪审查分设是践行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机制创新。“四种形态”根植于对违纪违法问题内在规律的深刻把握,给“减存量、遏增量”的目标任务以路径指引,是纪检监察机关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的主要抓手和重要遵循。执纪监督部门重在日常监督,抓早抓小,红脸出汗,遏制增量;执纪审查部门重在执纪问责,治病救人,保持震慑,减少存量,形成监督执纪问责“三大职责”既有分工又有合作、既相互制约又紧密衔接的运行链条,确保“四种形态”要求在纪检监察机关内部有序转换、有效运用。
执纪监督与执纪审查分设是强化纪检监察机关自我监督的重要举措。探索执纪监督和执纪审查部门分设,正是纪检监察机关回应“谁来监督纪委”的党内关切和群众期盼,尤其是监察体制改革后,这是确保这支队伍始终忠诚干净担当的一项重要举措。分设之后,执纪审查部门专司审查调查工作,不固定联系某一地区和部门,施行“一案一授权”的“专案模式”,有效防止了以往纪检监察室日常监督权、线索处置权、立案审查权和调取证据权等多种权力高度集中带来的廉政风险。同时,通过建立强有力的内控机制,实现执纪监督、执纪审查、案件监督管理、案件审理各环节相互协调、相互制约,达到优化权力结构、强化监督制衡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