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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和纠正“四风”文件汇编
来源:  |  发布时间:2014-01-20 09:15:46  |  阅读人次: 人次  
 
目  录
 
一、中共中央改进工作作风八项规定……………………………………1
二、关于在干部教育培训中进一步加强学员管理的规定………………9
三、关于在全国纪检监察系统开展会员卡专项清退活动的通知……11
四、关于停止新建楼堂馆所和清理办公用房的通知…………………15
五、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处分规定…………………………………20
六、关于制止豪华铺张、提倡节俭办晚会的通知……………………24
七、关于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坚决刹住中秋国庆期间公款送礼等
不正之风的通知……………………………………………………26
八、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27
九、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34
十、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44
十一、关于严禁公款购买印制寄送贺年卡等物品的通知……………46
十二、关于严禁元旦春节期间公款购买赠送烟花爆竹等年货节礼的
通知………………………………………………………………47
十三、关于严格规范党报党刊发行工作严禁报刊违规发行的通知…48
十四、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50
十五、关于党员干部带头推动殡葬改革的意见………………………55
十六、关于领导干部带头在公共场所禁烟有关事项的通知…………59
十七、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61
十八、关于认真开展“会所中的歪风”专项整治活动的通知………67
十九、关于加强对党员干部作风建设情况监督检查的办法…………69
二十、关于加强2014年元旦春节期间作风建设和厉行节约情况监督
检查工作的通知…………………………………………………71
二十一、省纪委关于督查元旦春节期间党风廉政建设情况的函……74

 
一、中共中央改进工作作风八项规定
 
(2012年12月4日)
 
1、调研要轻车简从不安排宴请
中央政治局全体同志要改进调查研究,到基层调研要深入了解真实情况,总结经验、研究问题、解决困难、指导工作,向群众学习、向实践学习,多同群众座谈,多同干部谈心,多商量讨论,多解剖典型,多到困难和矛盾集中、群众意见多的地方去,切忌走过场、搞形式主义;要轻车简从、减少陪同、简化接待,不张贴悬挂标语横幅,不安排群众迎送,不铺设迎宾地毯,不摆放花草,不安排宴请。
2、严控以中央名义召开的会议
要精简会议活动,切实改进会风,严格控制以中央名义召开的各类全国性会议和举行的重大活动,不开泛泛部署工作和提要求的会,未经中央批准一律不出席各类剪彩、奠基活动和庆祝会、纪念会、表彰会、博览会、研讨会及各类论坛。提高会议实效,开短会、讲短话,力戒空话、套话。
3、无实质内容简报一律不发
要精简文件简报,切实改进文风,没有实质内容、可发可不发的文件、简报一律不发。
4、出访一般不安排机场迎送
要规范出访活动,从外交工作大局需要出发合理安排出访活动,严格控制出访随行人员,严格按照规定乘坐交通工具,一般不安排中资机构、华侨华人、留学生代表等到机场迎送。
5、减少交通管制 一般不得封路
要改进警卫工作,坚持有利于联系群众的原则,减少交通管制,一般情况下不得封路、不清场闭馆。
6、压缩政治局委员报道数量字数
要改进新闻报道,中央政治局同志出席会议和活动应根据工作需要、新闻价值、社会效果决定是否报道,进一步压缩报道的数量、字数、时长。
7、个人原则上不出书不题词
要严格文稿发表,除中央统一安排外,个人不公开出版著作、讲话单行本,不发贺信、贺电,不题词、题字。
8、严格执行房车配备待遇规定
要厉行勤俭节约,严格遵守廉洁从政有关规定,严格执行住房、车辆配备等有关工作和生活待遇的规定。
 
附件一:    
 
中共江苏省委关于改进工作
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十项规定
 
(2012年12月21日)
 
一、省领导同志要切实改进调查研究。每年到基层调研时间不少于两个月,要多到困难和矛盾集中、群众意见多的地方去,全面深入地了解基层一线的实情、检查决策政策的实效、探讨推动科学发展的实招。
  二、要着力解决民生难题。坚持和完善领导干部接访下访制度,健全“三解三促”长效机制,每年安排5-7天开展驻点调研,与群众同吃同住同劳动,多办顺民意、解民忧、惠民生的实事。
  三、要大力精简会议活动。严格控制以省委、省政府名义召开的各类会议和举行的重大活动,提倡开短会、讲短话,未经省委、省政府批准,不在省辖市任职的省领导同志一律不出席各地各部门主办的各类剪彩、奠基活动和庆祝会、纪念会、表彰会及各类论坛等。
  四、要大幅减少文件简报。没有实质内容、可发可不发的文件简报一律不发。
  五、要严格规范出访活动。按照中央规定实行量化管理,严格按照工作需要安排陪同人员。
  六、要着力简化接待工作。到基层考察调研坚持轻车简从,不张贴悬挂标语横幅,不封路,不用警车带路,不限制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扰民。
  七、要简化改进新闻报道。省领导出席会议和活动应根据工作需要、新闻价值、社会效果决定是否报道,进一步压缩报道的数量、字数、时长。
  八、要从严控制文稿发表。除省委统一安排外,省领导同志个人不公开出版著作,不发贺信、贺电,不题词、题字。
  九、要带头厉行节约。严格执行住房、车辆配备等有关规定,会议活动现场布置要俭朴,工作会议一律不摆放花草、不制作背景板,就餐不上高档菜肴,不安排宴请,住宿一律安排在定点接待宾馆。
十、要始终坚持廉洁从政。严格执行领导干部廉洁从政各项规定,坚持依法用权、秉公用权,严格教育、从严要求配偶、子女、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自觉加强道德修养,培养健康的生活情趣。
 
附件二:
 
中共盐城市委关于改进工作
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十项规定
 
(2013年2月4日)
 
1、市领导要切实改进调查研究,多到困难和矛盾集中、群众意见多的地方去,每年到基层调研时间不少于两个月,全面深入地了解基层一线的实情、检查决策政策的实效、探讨推动科学发展的实招。
2、要着力解决民生难题,健全“三解三促一加强”长效机制,坚持和完善领导干部接访下访、信访包案办理制度,每年安排不少于5天时间开展驻点调研,与群众同吃同住同劳动,多办顺民意、解民忧、惠民生的实事。
3、要大力精简会议活动,每年4月和8月为无会月,严格控制以市委、市政府名义召开的各类会议和举行的重大活动,提倡开短会、讲短话,未经市委、市政府批准,不在县(市、区)、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城南新区任职的市领导,一律不出席各地各部门主办的各类剪彩、奠基活动和庆祝会、纪念会、表彰会、博览会、研讨会及各类论坛等。
4、要大幅减少文件简报,没有实质内容、可发可不发的文件简报一律不发。
5、要严格规范出访考察,严格按照我市招商引资和友好交流工作需要安排,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实行量化管理,严格按照工作需要安排陪同人员。
6、要着力简化接待工作,到基层考察调研坚持轻车简从,不张贴悬挂标语横幅,不打电子屏滚动标语,不封路,不用警车带路,不限制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扰民。
7、要简化改进新闻报道,市领导出席会议和活动应根据工作需要、新闻价值、社会效果决定是否报道,进一步压缩报道的数量、字数、时长。
8、要从严控制文稿发表,市领导个人不得担任书刊的主编、编委、顾问等职务,不公开出版著作,不发贺信、贺电,不题词、题字。
9、要带头厉行勤俭节约,严格执行财经纪律和工作纪律,严格执行办公用房、办公用品等有关工作和生活待遇的规定,从严控制会议活动规模及规格,会议活动现场布置要俭朴,会议用餐一律安排工作餐。
10、要始终坚持廉洁从政,严格执行领导干部廉洁从政各项规定,坚持依法用权、秉公用权,严格教育、从严要求配偶、子女、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自觉加强道德修养,永葆为民务实清廉的政治本色。
 
附件三:
 
中共滨海县委关于改进工作作
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十二项规定
 
(2013年2月6日)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十八届中央政治局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八项规定》和省、市委《十项规定》,带头弘扬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始终保持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结合滨海实际,制定如下十二项规定。
一、切实改进调查研究。县领导要紧紧围绕我县改革发展稳定的重点难点热点问题,确定调研主题,既要选择工作开展好的地方和单位,更要多到困难和矛盾集中、群众意见多的地方去开展调查研究。县党政领导同志每年到基层调研时间不少于两个月。改进调研的方式方法,不打招呼、不规定路线进行调研,多同群众座谈,多同干部谈心,多商量讨论,多解剖典型,查实情、出实招、求实效,力戒走形式、走过场。县委常委会议、县政府常务会议定期听取、交流调研情况。
二、始终关注民计民生。自觉践行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理念,坚持群众路线,站稳群众立场,制度化、常态化开展“进百村、访千户、暖万民千人行动”,健全“了解民情民意、破解发展难题、化解社会矛盾,促进干群关系融洽、促进基层发展稳定、促进机关作风转变”的“三解三促”长效机制,明确参加对象、时间要求、驻村地点、工作任务和领导责任,县党政领导同志每年安排5-7天开展驻点调研,与群众同吃同住同劳动,结合“基层党组织统一活动日”,每年下基层不少于一个月,多办顺民意、解民忧、惠民生的实事,真正实现科学发展向上攀登、联系群众向下扎根。
三、全力畅通信访渠道。严格实行接访首办责任制和跟踪落实制度,有序引导群众理性反映合理诉求,切实维护广大群众的合法权益。坚持和完善领导干部接访下访制度,变上访为下访、坐访为巡访、接访为走访。了解群众期盼,关心群众疾苦,着力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适应新形势下群众工作新特点新要求,深入做好组织群众、宣传群众、教育群众、服务群众工作。建立健全网络舆情处理机制,对媒体主管部门收集、整理、反馈、交办的群众意见、建议、诉求,根据轻重缓急,相关镇(区)和职能部门要在规定时间内予以办理答复。
四、大力精简会议活动。切实改进会风,严格控制以县委、县政府名义召开的各类会议和举行的重大活动,可开可不开的会坚决不开,可合并召开的要合并召开;可由部门召开的会议,不以县委、县政府名义召开。县党政领导多牵头召开会办会、协调会,解决工作中实际问题,原则上不参加分管部门召开的一般性会议。确定每年4月、8月为无会月。未经县委、县政府批准,县领导一律不出席各镇(区)各部门主办的各类剪彩、奠基活动和庆祝会、纪念会、表彰会等。切实改进会风,提高会议实效,提倡开短会、讲短话,力戒空话、套话。
五、大幅减少文件简报。规范公文处理程序,严格按照工作需要和职能范围发文,没有实质内容、可发可不发的文件简报一律不发。凡能通过网络、电话、便函等方式传递办理的,不再印发纸质文件。属于部门职权范围内的文件,一律由部门自行发文或几个部门联合发文,不以县委、县政府或县委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名义转发或印发。严格控制简报、刊物数量,没有刊号(准印证)的县级机关单位内部刊物一律停办,未经县委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审批备案的简报一律停办。保留的刊物、简报也要严格控制发放范围。
六、简化改进新闻报道。县领导出席会议和活动应根据工作需要、新闻价值、社会效果决定是否报道。县各议事协调机构的会议,县级机关各部门单位召开的业务性、内部性会议,县主要新闻媒体一般不作报道。报道县领导出席会议和活动的新闻,要按照精简务实的原则,简化职务称谓,进一步压缩报道的数量、字数、时长,有的可刊播简短消息,有的只报标题新闻。除项目洽谈、签约等有实质性内容的活动外,县领导一般性的会见会谈一律不作报道。
七、严格规范出访考察。县领导出访严格按照工作需要安排,严格按照省、市委政府规定实行量化管理。县主要领导同志原则上不同期出访。严格按照工作需要安排陪同人员。出访团组要严格按照规定乘坐交通工具。各级领导外出活动要任务明确,严格控制,严禁以参加会议、考察、学习为名外出旅游。进一步规范领导干部请假制度,因公、因私外出必须按程序履行请假手续。
八、着力简化接待工作。县领导到基层考察调研要坚持轻车简从,部门和镇区陪同人员不超过2人。不张贴悬挂标语横幅,不打电子屏滚动标语。县领导下基层,严禁用警车开道,不得使用警灯警报,不限制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扰民。
九、努力规范服务行为。坚持依法行政、依法办事,严禁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严禁以权谋私。推行首问负责制,对服务对象一帮到底,严格兑现服务承诺,坚决杜绝“门难进、脸难看、话难听、事难办”现象。
十、严格执行工作纪律。规范在班行为。严格会场纪律。禁止机关工作人员在工作日午间饮酒。严肃镇(区)值班制度,镇(区)领导干部实行带班驻镇(区)制度,杜绝“空岗”、“遥控”等现象。严肃通讯联系纪律,确保通讯工具24小时畅通,对重大情况和突发事件要及时处理和上报,严禁各级各单位主要领导和值班人员无故关闭手机、拒接电话。
十一、带头厉行勤俭节约。严格执行财经纪律和办公用房、车辆配备等有关工作、生活待遇的规定。从严控制会议活动规模及规格,严格控制会议活动经费支出,不得发放礼品和纪念品。会议活动现场布置要俭朴,工作会议一律不摆放花草、饮料和水果,不制作背景板。一般性会议不制作非纸质专用材料袋,不发笔和记录本等。会议用餐安排自助餐,一律不安排含酒精饮品和香烟。严格执行公务接待有关规定,一般安排在定点招待所或机关食堂就餐,不突破接待标准。严禁用公款大吃大喝和参加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严禁用公款搞相互走访、送礼、宴请等。出差住宿一律安排在定点接待宾馆,严格按标准入住。严禁公车私用,严禁领导干部擅自驾驶公车。
十二、始终坚持廉洁从政。坚持从小事做起,从自身做起,凡要求下级做到的,领导首先做到;凡要求下级不做的,领导坚决不做。严禁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严禁违规收受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和商业预付卡。严禁领导干部违规放贷以及利用职权以委托理财等形式谋取不正当利益。严禁大操大办婚丧喜庆事宜或借机敛财,不参加非亲属此类活动宴请。认真落实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制度,严格执行领导干部述职述廉和“一把手四个不直接分管”制度。审慎对待亲情友情和社会交往,严格教育、从严要求配偶、子女、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严禁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亲属经商办企业提供便利。自觉加强道德修养,模范遵守党纪国法,模范遵守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保持高尚的精神追求,培养健康的生活情趣,永葆为民务实清廉的政治本色。
 
 
 
 
 
 
 
 
 
二、中共中央组织部
《关于在干部教育培训中进一步加强学员管理的规定》
 
(2013年2月19日)
 
为进一步加强学员管理、切实改进干部教育培训学风,按照《十八届中央政治局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八项规定》及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实施细则》精神,结合干部教育培训工作实际,作出如下规定。
一、无论什么级别的干部参加学习培训都是普通学员,必须端正学习态度,树立学员意识,严格遵守学习培训和廉洁自律的各项规定,把精力主要放在学习上,认真完成培训任务。干部管理部门和干部教育培训机构要对参训干部提出具体要求。
二、干部在校学习期间,要住在学员宿舍,吃在学员食堂。学员之间、教员和学员之间不得用公款相互宴请。班级、小组不得以集体活动为名聚餐吃请。学员不得外出参加任何形式的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和娱乐活动。对违反规定的学员予以退学处理。
三、组织学员外出进行现场教学、实地考察调研等活动时,不准警车带路,不接受宴请,一律吃自助餐或便餐,不收受纪念品和土特产,不安排与学习无关的旅游和娱乐活动。对违反规定的,追究培训机构有关领导和带队负责人的责任。
四、学员不准接受和赠送礼品、礼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及土特产等,不得接待以探望为名的各种礼节性来访。学员之间不准以学习交流、对口走访、交叉考察、集体调研等名义互请旅游。对违反规定的学员,视情节轻重予以约谈提醒、通报批评或责令退学。对于接受和赠送贵重礼品、礼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的,将有关情况通报干部主管部门和所在单位,按规定处理。
五、学员参加学习期间不再承担所在单位的工作、会议、出国(境)考察等任务。如因特殊情况确需请假的,必须严格履行请假手续。累计请假时间超过总学时1/7的,按退学处理。未经批准擅自离校的,责令退学。
六、学员必须自己动手撰写发言材料、学习体会、调研报告和论文等,不准请人代写,不准抄袭他人学习研究成果,不准秘书等工作人员“陪读”。对违反规定的学员,视情节轻重予以取消成绩、通报批评或责令退学。
七、学员学习培训期间,不得留公车驻校,不得借用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车辆“伴读”。对违反规定的学员,予以通报批评。
八、学员在校期间及结(毕)业以后,一律不准以同学名义搞“小圈子”,不得成立任何形式的联谊会、同学会等组织,也不得确定召集人、联系人等开展有组织的活动。不得利用同学关系在干部任用和人事安排以及子女入学、就业、经商等方面相互提供方便、谋取私利。对违反规定的在校学员,牵头人予以退学处理,参与者予以通报批评;对结(毕)业后的学员,由有关部门严肃查处。
九、干部教育培训管理部门和培训机构要厉行节约、勤俭办学,不得在高档宾馆、风景名胜区举办培训班,不得超标准安排食宿,不得发放高档消费品和纪念品,严禁借培训之名搞公款旅游。对违反规定的,追究主办单位领导人员责任。
各级组织人事部门、干部教育培训机构和干部所在单位要高度重视,按照职责分工和干部管理权限,分级管理,分工负责,切实抓好学员管理工作。组织人事部门要将学员在校期间的主要表现记入个人档案,作为干部考核内容和任职、晋升的重要依据,对重点培训班次要派专人跟班。干部教育培训机构要完善规章制度,严格校规校纪,从紧安排教学,从严要求学员,教育引导教师、班主任、组织员等做好学员的服务和管理。干部所在单位要支持和鼓励干部参加学习培训,不安排工作,不派人看望,为干部集中精力搞好学习创造条件。
各地区各部门要结合实际,研究提出贯彻本规定的具体措施,切实抓好落实。中央组织部将适时检查本规定落实情况。
 
三、中共中央纪委关于在全国纪检监察系统
开展会员卡专项清退活动的通知
 
(2013年5月25日)
 
中央政治局颁布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八项规定以来,各级纪检监察机关深入领会精神实质,紧密联系实际,着力改进作风,取得了阶段性成效。为巩固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的成果,在以为民务实清廉为主要内容的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中先行一步,加强纪检监察干部队伍建设,实现自我净化和自我提高,中央纪委决定在全国纪检监察系统开展会员卡自行清退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习近平总书记在十八届中央纪委第二次全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纪检监察机关要按照打铁还需自身硬的要求,持之以恒地抓好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贯彻落实,着力纠正享乐主义、奢靡之风等不良风气,坚持“要求别人做到、自己首先做到”,自行清退收受的各种会员卡,做到“零持有、零报告”,营造风清气正环境,树立纪检监察干部忠诚可靠、服务人民、刚正不阿、秉公执纪的良好形象。
二、清退规定
1.清退对象。全国纪检监察系统在职各级纪委委员(不含基层党总支、支部纪检委员)、纪检监察机关干部(含职工,下同),各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金融机构中从事纪检监察工作的干部。
2.清退范围。此次清退的范围是纪检监察干部收受的会员卡。本通知所称会员卡,是指娱乐、健身、美容、旅游、餐饮等行业机构以及商场、会所、宾馆、俱乐部等发行的,具有一定价值、金额或消费次数,供持卡人在消费活动中进行会员身份认证识别,并凭此消费、免于付费或享受折扣的凭证。自费和各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并发给本单位干部的会员卡除外。
3.清退时限。未持有或已将会员卡自行清退的,均应于2013年6月20日之前,向本人所在的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作出零持有的报告。
三、工作要求
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迅速开展行动;要加强宣传,及时将有关精神传达到所有纪检监察干部。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要带头清退,中央纪委监察部机关要发挥表率作用。要增强自律意识,自觉接受党内和人民群众的监督。
各省区市、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纪检监察机关(组织)要在2013年6月25日前,将本地区本部门清退活动开展情况报告径送中央纪委党风政风监督室。中央纪委将对专项活动开展情况进行检查指导。
    
附:
江苏省委、省政府关于在全省领导干部中
开展会员卡专项清退活动的通知
 
(2013年8月20日)
 
各市、县(市、区)委,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委各部委,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部省属各高校、企业、科研院所:
    为扎实推进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切实加强党员领导干部作风建设,省委决定,近期在全省党员领导干部中开展会员卡自行清退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习近平总书记一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省委十项规定,按照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边学边改、边查边改的要求,各级党员领导干部自行清退收受的各种会员卡,自觉做到“零持有、零报告”,进一步树立党员领导干部以身作则、率先垂范的良好形象。
二、清退规定
1.清退对象
全省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查机关中县(处)级以上党员领导干部;人民团体、事业单位中相当于县(处)级以上党员领导干部;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和国有金融企业)及其分支机构领导人员中的党员;县(市、区)直属机关、审判机关、检查机关中科级党员负责人,乡镇(街道)党员负责人。
全省纪检监察系统党员领导干部(含各级纪委委员)不再重复参加。
2.清退范围
此次清退的范围是党员领导干部收受的会员卡。本通知所称会员卡,是指会所、俱乐部等场所或行业机构发行的,供持卡人在娱乐、健身、餐饮等消费活动中进行会员身份认证识别,并凭此消费、免于付费或享受折扣的凭证。
自费和各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并发给本单位干部职工的会员卡除外。
3.清退时限
未持有或已将会员卡自行清退的,均应于2013 年9月20日前,向本人所在单位党组织作出零持有报告。
9月25日前,各地各部门对本地本部门党员领导干部会员卡清退情况作出专题报告。
三、工作要求
在全省党员领导干部中开展会员卡专项清退活动,是扎实推进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省委十项规定一项具体举措。各级党委(党组)要高度重视,充分认识这项活动的重要意义,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迅速抓好落实,传达到每一个党员领导干部,做到组织到位、传达到位、清退到位、承诺到位,所有清退对象“零持有、零报告”。各级纪检监察组织要加强监督检查,确保会员卡清退要求不折不扣落到实处。
四、组织实施
全省党员领导干部会员卡专项清退活动在省委统一领导下,按照党组织隶属关系组织实施,实行谁主管、谁负责,谁承诺、谁签字。各单位党员领导干部所在的党组织要抓好具体操作和落实。各市、县(市、区)纪委要加强组织协调,并做好清退工作的汇总上报工作。省委组织部、省委省级机关工委、省委教育工委、省国资委要按照党组织隶属关系,分别组织开展好相关单位的清退活动,并做好汇总上报工作。
各地各部门党员领导干部会员卡清退情况,要按照党组织隶属关系逐级上报。《个人会员卡零持有报告》(附件1)经本人签字后,由所在单位负责保管;《党员领导干部会员卡专项清退活动情况统计表》(附件2)须经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上报。
这次会员卡专项清退活动的政策要求,由省纪委、省监察厅负责解释。各市清退活动专题报告和统计表,于2013年9月25日前报省纪委。省委组织部、省委省级机关工委、省委教育工委、省国资委将相关单位清退活动和统计表汇总后,于2013年9月28日前报省纪委。
 
 
 
 
 
 
 
 
 
 
 

四、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

《关于党政机关停止新建楼堂馆所和

清理办公用房的通知》

 

(2013年7月23日)

 

近年来,各地区各部门认真贯彻中央要求,在严格控制党政机关楼堂馆所建设方面采取了一些措施,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是,近期一些地区和部门又出现了违规修建楼堂馆所的现象,损害党风政风,影响党和政府形象,人民群众反映强烈。党中央、国务院对此高度重视,强调各级党政机关要大力弘扬艰苦奋斗、勤俭节约的优良作风,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树立过紧日子的思想,全面停止新建楼堂馆所,规范办公用房管理,切实把有限的资金和资源更多用在发展经济、改善民生上。经党中央、国务院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面停止新建党政机关楼堂馆所
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5年内,各级党政机关一律不得以任何形式和理由新建楼堂馆所。
(一)停止新建、扩建楼堂馆所。严禁以任何理由新建楼堂馆所,严禁以危房改造等名义改扩建楼堂馆所,严禁以建技术业务用房名义搭车新建楼堂馆所,严禁改变技术业务用房的用途。
(二)停止迁建、购置楼堂馆所。严禁以城市改造、城市规划等理由在他处重新建设楼堂馆所,严禁以任何理由购置楼堂馆所。
(三)严禁以“学院”、“中心”等名义建设楼堂馆所。严禁接受任何形式的赞助建设和捐赠建设,严禁借企业名义搞任何形式的合作建设、集资建设或专项建设。
(四)已批准但尚未开工建设的楼堂馆所项目,一律停建。
二、严格控制办公用房维修改造项目
    办公用房因使用时间较长、设施设备老化、功能不全、存在安全隐患,不能满足办公要求的,可进行维修改造。维修改造项目要以消除安全隐患、恢复和完善使用功能为重点,严格履行审批程序,严格执行维修改造标准,严禁豪华装修。
中央直属机关办公用房维修改造项目,由中直管理局审批。国务院各部门办公用房维修改造项目,由国管局审批。地方各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维修改造项目的审批程序,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各地区要根据本地区实际制定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维修改造标准和工程消耗量定额。
各级党政机关要严格按照2007年印发的《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控制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建设问题的通知》要求,加强预算和资金使用管理。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维修改造项目所需投资,统一纳入预算安排财政资金解决,未经审批的项目,不得安排预算。
各级党政机关不得以任何理由安排财政资金用于包括培训中心在内的各类具有住宿、会议、餐饮等接待功能的设施或场所的维修改造。
三、全面清理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办公用房
各级党政机关要对占有、使用的办公用房进行全面清理,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处理:
(一)超过《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原国家计委计投资﹝1999﹞2250号)规定的面积标准占有、使用办公用房的,应予以腾退。
(二)未经批准改变办公用房使用功能的,原则上应恢复原使用功能。
(三)已经出租、出借的办公用房到期应予收回,租赁合同未到期的,租金收入严格按照收支两条线规定管理,到期后不得续租。未经批准租用办公用房的,应予以清理并腾退,严禁以租用过渡性用房名义变相购建使用办公用房。
(四)除在立项批复中明确事业单位和行政机关办公用房一并建设外,所属其他企事业单位一律不得占用行政机关办公用房,已占用的,原则上应予以清理并腾退。
(五)部门和单位在机构变动中转为企业的,所占用的办公用房应予腾退,确实难以腾退的,经批准可租用原办公用房或按规定程序转为企业国有资本金。
(六)各级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应当严格按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的规定配置办公用房。办公用房面积超标准配置的,应予以清理并腾退;领导干部在不同部门同时任职的,应在主要工作部门安排一处办公用房,其他任职部门不再安排办公用房;领导干部工作调动的,由调入部门安排办公用房,原单位的办公用房不再保留;领导干部在人大或政协任职,人大或政协已安排办公用房的,原单位的办公用房不再保留,人大或政协没有安排办公用房的,由原单位根据本人承担工作的实际情况,安排适当的办公用房;领导干部在协会等单位任职的,由协会等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安排办公用房,原单位的办公用房不再保留;领导干部已办理离退休手续的,原单位的办公用房应及时腾退。
四、严格规范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
各地区要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办公用房集中统一管理制度,实行统一调配、统一权属登记。要严格按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和各部门各单位“三定”规定,从严核定办公用房面积。新建、调整办公用房的部门和单位,要按照“建新交旧”、“调新交旧”原则,在搬入新建或新调整办公用房的同时,及时将原办公用房腾退移交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因机构增设、职能调整确需增加办公用房的,应在本部门本单位现有办公用房中解决;本部门本单位现有办公用房不能满足需要的,由机关事务主管部门整合办公用房资源调剂解决;无法调剂、确需租用办公用房的,要严格履行审批手续。各级党政机关要制定本部门本单位办公用房使用管理制度,严格办公用房使用管理。
各级机关事务主管部门要做好办公用房物业管理工作,制定和完善物业服务内容、服务标准和收费标准等制度,并结合机关后勤服务社会化改革,逐步推进办公用房物业服务社会化。
五、切实加强领导,强化监督检查
停止新建党政机关楼堂馆所和清理办公用房,是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重要内容,是密切党群干群关系、维护党和政府形象的客观要求,各级党政机关要高度重视,领导干部要率先垂范。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结合实际,抓紧制定相关制度标准和实施办法,切实加强领导,严格落实责任制,确保本通知精神落到实处。
投资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完善审批程序,建立健全审批责任制和内部监督机制,对违规审批等行为要严肃处理。财政部门要严格公共财政预算管理,对未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的党政机关楼堂馆所建设和维修改造项目一律不得下达财政预算。各部门各单位年终应把楼堂馆所建设和维修改造项目实施情况作为政务公开的重要内容,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严格土地供应管理,对未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的党政机关楼堂馆所建设和维修改造项目一律不得供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加强对党政机关楼堂馆所建设和维修改造项目的监管,并制定相应的标准和工程消耗量定额。机关事务主管部门要完善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制度,定期组织督促检查,并通报检查情况,督促落实办公用房清理工作。审计部门要加强对党政机关楼堂馆所建设和维修改造项目的审计监督。纪检监察机关要坚决纠正和查处党政机关楼堂馆所建设和维修改造项目及办公用房管理使用中的各种违规违纪行为,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依照有关规定严肃追究直接责任人和有关领导人员的责任。
2013年9月30日前,各地区要将落实本通知的情况报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落实本通知的情况,按系统分别报中直管理局、国管局,汇总后报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将视情组织督促检查,并通报检查情况。
本通知所称党政机关,包括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级党政机关派出机构、直属事业单位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适用本通知。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参照本通知执行。
本通知所称党政机关楼堂馆所,包括使用财政性资金建设的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培训中心,以及以“学院”、“中心”等名义兴建的具有住宿、会议、餐饮等接待功能的设施或场所;领导干部是指省部级以下(含省部级)各级党政领导干部。党政机关使用非财政性资金建设的楼堂馆所,参照本通知执行。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署令
 
第31号
 
《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处分规定》已经2013年5月3日监察部第2次部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审计署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8月1日起施行。
 
 
监察部部长: 黄树贤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部长:尹蔚民
财政部部长:楼继伟
审计署审计长:刘家义
2013年6月13日
 
 
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处分规定
 
第一条 为维护收入分配秩序,严肃财经纪律,规范津贴补贴政策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津贴补贴包括国家统一规定的津贴补贴和工作性津贴、生活性补贴、离退休人员补贴、改革性补贴以及奖金、实物、有价证券等。
    第三条 有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的单位,其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以及有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的个人,应当承担纪律责任。属于下列人员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依法给予处分:
    (一)行政机关公务员;
    (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中经批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
    法律、行政法规对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的处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一)违反规定自行新设项目或者继续发放已经明令取消的津贴补贴的;
    (二)超过规定标准、范围发放津贴补贴的;
    (三)违反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有关公务员奖励的规定,以各种名义向职工普遍发放各类奖金的;
    (四)在实施职务消费和福利待遇货币化改革并发放补贴后,继续开支相关职务消费和福利费用的;
    (五)违反规定发放加班费、值班费和未休年休假补贴的;
    (六)违反《中共中央纪委、中共中央组织部、监察部、财政部、人事部、审计署关于规范公务员津贴补贴问题的通知》(中纪发〔2006〕17号)等规定,擅自提高标准发放改革性补贴的;
    (七)超标准缴存住房公积金的;
    (八)以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商业预付卡、实物等形式发放津贴补贴的;
    (九)违反规定使用工会会费、福利费及其他专项经费发放津贴补贴的;
    (十)借重大活动筹备或者节日庆祝之机,变相向职工普遍发放现金、有价证券或者与活动无关的实物的;
    (十一)违反规定向关联单位(企业)转移好处,再由关联单位(企业)以各种名目给机关职工发放津贴补贴的;
    (十二)其他违反规定发放津贴补贴的。
    第五条 将执收执罚工作与津贴补贴挂钩,使用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收入发放津贴补贴的,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第六条 以发放津贴补贴的形式,变相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的,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七条 违反财政部关于行政事业单位工资津贴补贴有关会计核算的规定核算津贴补贴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第八条 使用“小金库”款项发放津贴补贴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第九条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或者职务影响,违反规定在其他单位领取津贴补贴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十条 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发放津贴补贴的,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并以发放津贴补贴的形式合伙私分的,依照前款规定从重处分。
    第十一条 在执行津贴补贴政策中不负责任,导致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和本单位发生严重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十二条 不制止、不查处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和本单位发生的严重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十三条 对违规发放的津贴补贴,应当按有关规定责令整改,并清退收回。
    第十四条 经费来源由财政补助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有本规定所列行为的,参照本规定第四条至第十二条规定的违纪情节,依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处理。
    第十五条 处分的程序和不服处分的申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十六条 有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应当给予党纪处分的,移送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七条 本规定由监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审计署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2013年8月1日起施行。
 
 
 
 
 
 
 
 
 
 
 
 
 
 
 
 
六、中共中央宣传部  财政部
文化部  审计署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关于制止豪华铺张、提倡节俭办晚会的通知
 
(2013年8月13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宣传部、财政厅(局)、文化厅(局)、审计局、广播影视局:
近年来,文艺晚会不断创新发展,在丰富人民群众文化生活、宣传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成就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同时要看到,文艺晚会包括节庆演出过多过滥,存在一味追求大场面、大舞美、大制作,奢华浪费、竞相攀比等不良现象。特别是财政出资或摊派资金举办的晚会,容易助长不正之风,损害党和政府形象,群众意见很大。为制止豪华铺张、提倡节俭办晚会和节庆演出,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规范文艺晚会的重要意义。制止豪华铺张、提倡节俭办晚会和节庆演出,是落实中央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八项规定的重要举措,是解决群众反映突出问题的迫切要求。要统一认识、高度重视,把这项工作作为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整治“四风”的重要抓手,切实抓好,使文艺晚会进一步规范,奢华之风、铺张浪费现象明显扭转。要坚持少而精的原则,切实在丰富思想内涵、引领价值追求、增强文化底蕴上下功夫,提倡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提倡简朴大方、反对豪华奢侈,提倡因地制宜、反对大操大办,防止拼明星、比阔气、讲排场。
二、严格控制党政机关举办文艺晚会。各地党委政府要树立正确的政绩观、节庆观,带头把制止豪华晚会和节庆演出作为开展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杜绝铺张浪费的一项重要任务,切实解决好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不得使用财政资金举办营业性文艺晚会。不得使用财政资金高价请演艺人员,不得使用国有企业资金高价捧“明星”、“大腕”,坚决刹住滥办节会演出、滥请高价“明星”、“大腕”的歪风。原则上不得使用财政资金为公祭、旅游、历史文化、特色物产、行政区划变更、工程奠基或竣工等节庆活动举办文艺晚会。不得与企业联名举办文艺晚会和节庆演出。不得利用行政权力向下级事业单位、企业以及个人摊派所需经费。中央和国家机关及其所属机关、事业单位等原则上不得与地方联合举办文艺晚会和节庆演出。
三、营造节俭办晚会的良好氛围。新闻媒体要大力宣传勤俭节约的精神,宣传报道崇尚艺术、不尚奢华、人民群众喜闻乐见的文艺晚会和节庆演出,鼓励演出节目出新出彩,鼓励内容与形式的完美统一。加强舆论监督,对临场罢演、漫天要价,敷衍演出、欺骗观众的歪风邪气予以揭露,对大操大办、奢华浪费的文艺晚会和节庆演出予以曝光,对未按程序报经批准的文艺晚会和节庆演出,各级新闻媒体不得安排播出和宣传报道。要加强电视文艺晚会播出和宣传的管理,对上星综合频道播出电视文艺晚会实行总量调控,避免晚会播出扎堆。
四、加强对文艺晚会的监督检查。各地各部门要从建设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高度,坚持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相统一的原则,把好文艺晚会和节庆演出的立项关、内容关、监管关,切实担负起管理责任。要加强资金管理,制定规范的文艺晚会和节庆演出支出标准,严格晚会经费预算,压缩不必要的开支。不得借举办晚会之机发放礼品、贵重纪念品,防止利用晚会为单位和个人谋取私利。要加大财务监督力度,严格落实审计制度,依法对文艺晚会和节庆演出进行审计。对违反本通知规定、耗资巨大、奢华浪费的,要严肃查处。
 
 
 
 
 
 
 
七、中央纪委关于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
坚决刹住中秋国庆期间公款送礼等不正之风的通知
 
(2013年9月3日)
 
近日,习近平总书记在辽宁考察时强调,重大节日期间,是对干部作风的重要检验;中秋节、国庆节就要到了,要坚决刹住公款送节礼、公款吃喝、公款旅游和奢侈浪费等不正之风,过一个风清气正的中秋节、国庆节。为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深入推进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切实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坚决反对“四风”,现重申如下纪律要求:
节日期间,严禁用公款送月饼送节礼;严禁用公款大吃大喝或安排与公务无关的宴请;严禁用公款安排旅游、健身和高消费娱乐活动;严禁以各种名义突击花钱和滥发津贴、补贴、奖金、实物。
各级领导机关、领导干部要把刹住节日期间公款送礼等不正之风作为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正风肃纪的重要内容,对出现的问题敢抓敢管,及时提醒、坚决纠正。
 
 
 
 
 
 
 
 
 
 
 
 
八、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
 
(2013年9月13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精简会议,改进会风,提高会议效率和质量,节约会议经费开支,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的分类、审批和会议费管理等,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中央和国家机关,是指党中央各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中央和全国工商联(以下简称“各单位”)。
第三条 各单位召开会议应当坚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规范简朴、务实高效的原则,严格控制会议数量,规范会议费管理。
第四条 各单位召开的会议实行分类管理、分级审批。
第五条 各单位应当严格会议费预算管理,控制会议费预算规模。会议费预算要细化到具体会议项目,执行中不得突破。会议费应纳入部门预算,并单独列示。[1]
第二章 会议分类和审批
第六条 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分类如下:
一类会议。是以党中央和国务院名义召开的,要求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或中央部门负责同志参加的会议。
二类会议。是党中央和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召开的,要求本系统、各直属机构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有关厅(局)负责同志参加的会议。
三类会议。是党中央和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各人民团体及其所属内设机构召开的,要求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有关厅(局)或本系统机构有关人员参加的会议。
四类会议。是指除上述一、二、三类会议以外的其他业务性会议,包括小型研讨会、座谈会、评审会等。
第七条 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按以下程序和要求进行审批:
一类会议。应当报经党中央和国务院批准。会议总务、经费预算及费用结算等工作分别由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以下简称中直管理局)和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以下简称国管局)负责。
二类会议。各单位应当于每年11月底前,将下一年度会议计划(包括会议名称、召开的理由、主要内容、时间地点、代表人数、工作人员数、所需经费及列支渠道等)送财政部审核会签,按程序经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审核后报批。各单位召开二类会议原则上每年不超过1次。
三类会议。各单位应当建立会议计划编报和审批制度,年度会议计划(包括会议数量、会议名称、召开的理由、主要内容、时间地点、代表人数、工作人员数、所需经费及列支渠道等)经单位领导办公会或党组(党委)会审批后执行。
四类会议。由单位分管领导审核并报主要领导批准后执行,并列入单位年度会议计划。
第八条 一类会议会期按照批准文件,根据工作需要从严控制;二、三、四类会议会期均不得超过2天;传达、布置类会议会期不得超过1天。
会议报到和离开时间,一、二、三类会议合计不得超过2天,四类会议合计不得超过1天。
第九条 各单位应当严格控制会议规模。
一类会议参会人员按照批准文件,根据会议性质和主要内容确定,严格限定会议代表和工作人员数量。
二类会议参会人员不得超过300人,其中,工作人员控制在会议代表人数的15%以内;不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和中央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分管负责同志出席。
三类会议参会人员不得超过150人,其中,工作人员控制在会议代表人数的10%以内。
四类会议参会人员视内容而定,一般不得超过50人。
第十条 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各民主党派中央和全国工商联的会议分类、审批事项、会期及参会人员等,由上述部门依据法律法规、章程规定,参照第六条至第九条作出规定,并报财政部备案。
第十一条 各单位召开会议应当改进会议形式,充分运用电视电话、网络视频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降低会议成本,提高会议效率。
传达、布置类会议优先采取电视电话、网络视频会议方式召开。电视电话、网络视频会议的主会场和分会场应当控制规模,节约费用支出。
第十二条 不能够采用电视电话、网络视频召开的会议实行定点管理。各单位会议应当到定点饭店召开,按照协议价格结算费用。未纳入定点范围,价格低于会议综合定额标准的单位内部会议室、礼堂、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心,可优先作为本单位或本系统会议场所。
二、三、四类会议应当在四星级以下(含四星)定点饭店召开。
参会人员在50人以内且无外地代表的会议,原则上在单位内部会议室召开,不安排住宿。
第十三条 参会人员以在京单位为主的会议不得到京外召开。各单位不得到党中央、国务院明令禁止的风景名胜区召开会议。[1]
第三章 会议费开支范围、标准和报销支付
第十四条 会议费开支范围包括会议住宿费、伙食费、会议室租金、交通费、文件印刷费、医药费等。
前款所称交通费是指用于会议代表接送站,以及会议统一组织的代表考察、调研等发生的交通支出。
会议代表参加会议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按照差旅费管理办法的规定回单位报销。
第十五条 会议费开支实行综合定额控制,各项费用之间可以调剂使用。
会议费综合定额标准如下:
单位:元/人天
会议类别
住宿费
伙食费
其他费用
合 计
一类会议
400
150
110
660
二类会议
300
150
100
550
三、四类会议
240
130
80
450
综合定额标准是会议费开支的上限,各单位应在综合定额标准以内结算报销。
第十六条 一类会议费在部门预算专项经费中列支,二、三、四类会议费原则上在部门预算公用经费中列支。
会议费由会议召开单位承担,不得向参会人员收取,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下属机构、企事业单位、地方转嫁或摊派。
第十七条 各单位在会议结束后应当及时办理报销手续。会议费报销时应当提供会议审批文件、会议通知及实际参会人员签到表、定点饭店等会议服务单位提供的费用原始明细单据、电子结算单等凭证。财务部门要严格按规定审核会议费开支,对未列入年度会议计划,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经费不予报销。
第十八条 各单位会议费支付,应当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公务卡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以银行转账或公务卡方式结算,禁止以现金方式结算。
具备条件的,会议费应由单位财务部门直接结算。[1]
第四章 会议费公示和年度报告制度
第十九条 各单位应当将非涉密会议的名称、主要内容、参会人数、经费开支等情况在单位内部公示,具备条件的应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条 一级预算单位应当于每年3月底前,将本级和下属预算单位上年度会议计划和执行情况(包括会议名称、主要内容、时间地点、代表人数、工作人员数、经费开支及列支渠道等)汇总后报财政部。党中央各部门同时抄送中直管理局,国务院各部门同时抄送国管局。
第二十一条 财政部对各单位报送的会议年度报告进行汇总分析,针对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及时完善相关制度。[1]
第五章 管理职责
第二十二条 财政部的主要职责是:
(一)会同国管局、中直管理局等部门制定或修订中央本级会议费管理办法,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按规定对各单位报送的二类会议计划进行审核会签;
(三)对会议费支付结算实施动态监控;
(四)对各单位报送的会议年度报告进行汇总分析,提出加强管理的措施。
第二十三条 国管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配合财政部制定或修订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
(二)负责国务院召开的一类会议的总务工作;
(三)配合财政部对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会议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中直管理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配合财政部制定或修订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
(二)负责党中央召开的一类会议的总务工作;
(三)配合财政部对中央各部门会议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 各单位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制定本单位会议费管理的实施细则;
(二)负责单位年度会议计划编制和三类、四类会议的审批管理;
(三)负责安排会议预算并按规定管理、使用会议费,做好相应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对内部会议费报销进行审核把关,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完整、合规;
(四)按规定报送会议年度报告,加强对本单位会议费使用的内控管理。[1]
第六章 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
第二十六条 财政部、国管局、中直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对各单位会议费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包括:
(一)会议计划的编报、审批是否符合规定;
(二)会议费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是否符合规定;
(三)会议费报销和支付是否符合规定;
(四)会议会期、规模是否符合规定,会议是否在规定的地点和场所召开;
(五)是否向下属机构、企事业单位或地方转嫁、摊派会议费;
(六)会议费管理和使用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七条 严禁各单位借会议名义组织会餐或安排宴请;严禁套取会议费设立“小金库”;严禁在会议费中列支公务接待费。
各单位应严格执行会议用房标准,不得安排高档套房;会议用餐严格控制菜品种类、数量和份量,安排自助餐,严禁提供高档菜肴,不安排宴请,不上烟酒;会议会场一律不摆花草,不制作背景板,不提供水果。
不得使用会议费购置电脑、复印机、打印机、传真机等固定资产以及开支与本次会议无关的其他费用;不得组织会议代表旅游和与会议无关的参观;严禁组织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发放纪念品;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依规追究会议举办单位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一)计划外召开会议的;
(二)以虚报、冒领手段骗取会议费的;
(三)虚报会议人数、天数等进行报销的;
(四)违规扩大会议费开支范围,擅自提高会议费开支标准的;
(五)违规报销与会议无关费用的;
(六)其他违反本办法行为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责令改正,追回资金,并经报批后予以通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相关负责人,报请其所在单位按规定给予行政处分。如行为涉嫌违法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定点饭店或单位内部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心有关工作人员违反规定的,按照财政部定点饭店管理的有关规定处理。[1]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各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结合本单位业务特点和工作需要,制定会议费管理具体规定。
第三十条 中央事业单位会议费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负责解释,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中央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国管财[2006]426号)、《中央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补充规定》(国管财[2007]217号)、《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 财政部关于调整中央国家机关会议费开支标准的通知》(国管财[2008]331号)同时废止。[1]
 
 
 
 
 
 
 
 
 
 
 
 
 
 
九、中共中央 国务院
《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
 
(2013年10月29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弘扬艰苦奋斗、勤俭节约的优良作风,推进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建设节约型机关,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央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浪费,是指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进行不必要的公务活动,或者在履行公务中超出规定范围、标准和要求,不当使用公共资金、资产和资源,给国家和社会造成损失的行为。
  第四条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应当遵循下列原则:坚持从严从简,勤俭办一切事业,降低公务活动成本;坚持依法依规,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党内法规制度的相关规定,严格按程序办事;坚持总量控制,科学设定相关标准,严格控制经费支出总额,加强厉行节约绩效考评;坚持实事求是,从实际出发安排公务活动,取消不必要的公务活动,保证正常公务活动;坚持公开透明,除涉及国家秘密事项外,公务活动中的资金、资产、资源使用等情况应予公开,接受各方面监督;坚持深化改革,通过改革创新破解体制机制障碍,建立健全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长效机制。
  第五条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负责统筹协调、指导检查全国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建立协调联络机制承办具体事务。地方各级党委办公厅(室)、政府办公厅(室)负责指导检查本地区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
  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宣传、外事、发展改革、财政、审计、机关事务管理等部门根据职责分工,依法依规履行对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相关工作的管理、监督等职责。
  第六条各级党委和政府应当加强对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的组织领导。党政机关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对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负总责,其他成员根据工作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负主要领导责任。
  第二章 经费管理
第七条 党政机关应当加强预算编制管理,按照综合预算的要求,将各项收入和支出全部纳入部门预算。
  党政机关依法取得的罚没收入、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国有资产收益和处置等非税收入,必须按规定及时足额上缴国库,严禁以任何形式隐瞒、截留、挤占、挪用、坐支或者私分,严禁转移到机关所属工会、培训中心、服务中心等单位账户使用。
  第八条 党政机关应当遵循先有预算、后有支出的原则,严格执行预算,严禁超预算或者无预算安排支出,严禁虚列支出、转移或者套取预算资金。
  严格控制国内差旅费、因公临时出国(境)费、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会议费、培训费等支出。年度预算执行中不予追加,因特殊需要确需追加的,由财政部门审核后按程序报批。
  建立预算执行全过程动态监控机制,完善预算执行管理办法,建立健全预算绩效管理体系,增强预算执行的严肃性,提高预算执行的准确率,防止年底突击花钱等现象发生。
  第九条 推进政府会计改革,进一步健全会计制度,准确核算机关运行经费,全面反映行政成本。
  第十条 财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内差旅、因公临时出国(境)、公务接待、会议、培训等工作特点,综合考虑经济发展水平、有关货物和服务的市场价格水平,制定分地区的公务活动经费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
  加强相关开支标准之间的衔接,建立开支标准调整机制,定期根据有关货物和服务的市场价格变动情况调整相关开支标准,增强开支标准的协调性、规范性、科学性。
  严格开支范围和标准,严格支出报销审核,不得报销任何超范围、超标准以及与相关公务活动无关的费用。
  第十一条 全面实行公务卡制度。健全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党政机关国内发生的公务差旅费、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会议费、培训费等经费支出,除按规定实行财政直接支付或者银行转账外,应当使用公务卡结算。
  第十二条 党政机关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公平竞争、诚实信用原则。
  政府采购应当依法完整编制采购预算,严格执行经费预算和资产配置标准,合理确定采购需求,不得超标准采购,不得超出办公需要采购服务。
  严格执行政府采购程序,不得违反规定以任何方式和理由指定或者变相指定品牌、型号、产地。采购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应当进行公开招标,确需改变采购方式的,应当严格执行有关公示和审批程序。列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范围的,应当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并逐步实行批量集中采购。严格控制协议供货采购的数量和规模,不得以协议供货拆分项目的方式规避公开招标。
  党政机关应当按照政府采购合同规定的采购需求组织验收。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逐步建立政府采购结果评价制度,对政府采购的资金节约、政策效能、透明程度以及专业化水平进行综合、客观评价。
  加快政府采购管理交易平台建设,推进电子化政府采购。
  第三章 国内差旅和因公临时出国(境)
  第十三条 党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国内差旅内部审批制度,从严控制国内差旅人数和天数,严禁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公务差旅为名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第十四条 国内差旅人员应当严格按规定乘坐交通工具、住宿、就餐,费用由所在单位承担。
  差旅人员住宿、就餐由接待单位协助安排的,必须按标准交纳住宿费、餐费。差旅人员不得向接待单位提出正常公务活动以外的要求,不得接受礼金、礼品和土特产品等。
  第十五条 统筹安排年度因公临时出国计划,严格控制团组数量和规模,不得安排照顾性、无实质内容的一般性出访,不得安排考察性出访,严禁集中安排赴热门国家和地区出访,严禁以各种名义变相公款出国旅游。严格执行因公临时出国限量管理规定,不得把出国作为个人待遇、安排轮流出国。严格控制跨地区、跨部门团组。
  组织、外专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出国培训总体规划和监督管理,严格控制出国培训规模,科学设置培训项目,择优选派培训对象,提高出国培训的质量和实效。
  第十六条 外事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因公临时出国审核审批管理,对违反规定、不适合成行的团组予以调整或者取消。
  加强因公临时出国经费预算总额控制,严格执行经费先行审核制度。无出国经费预算安排的不予批准,确有特殊需要的,按规定程序报批。严禁违反规定使用出国经费预算以外资金作为出国经费,严禁向所属单位、企业、我国驻外机构等摊派或者转嫁出国费用。
  第十七条 出国团组应当按规定标准安排交通工具和食宿,不得违反规定乘坐民航包机,不得乘坐私人、企业和外国航空公司包机,不得安排超标准住房和用车,不得擅自增加出访国家或者地区,不得擅自绕道旅行,不得擅自延长在国外停留时间。
  出国期间,不得与我国驻外机构和其他中资机构、企业之间用公款互赠礼品或者纪念品,不得用公款相互宴请。
  第十八条 严格根据工作需要编制出境计划,加强因公出境审批和管理,不得安排出境考察,不得组织无实质内容的调研、会议、培训等活动。
  严格遵守因公出境经费预算、支出、使用、核算等财务制度,不得接受超标准接待和高消费娱乐,不得接受礼金、贵重礼品、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等。
  第四章 公务接待
  第十九条 建立健全国内公务接待集中管理制度。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国内公务接待工作的管理和指导。
  第二十条 党政机关应当建立公务接待审批控制制度,对无公函的公务活动不予接待,严禁将非公务活动纳入接待范围。
  第二十一条 党政机关应当严格执行国内公务接待标准,实行接待费支出总额控制制度。
  接待单位应当严格按标准安排接待对象的住宿用房,协助安排用餐的按标准收取餐费,不得在接待费中列支应当由接待对象承担的费用,不得以举办会议、培训等名义列支、转移、隐匿接待费开支。
  建立国内公务接待清单制度,如实反映接待对象、公务活动、接待费用等情况。接待清单作为财务报销的凭证之一并接受审计。
  第二十二条 外宾接待工作应当遵循服务外交、友好对等、务实节俭的原则。外宾邀请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安排接待活动,从严从紧控制外宾团组和接待费用。
  第二十三条 有关部门和地方应当参照国内公务接待标准,制定招商引资等活动的接待办法,严格审批,强化管理,严禁超规格、超标准接待,严禁扩大接待范围、增加接待项目,严禁以招商引资等名义变相安排公务接待。
  第二十四条 党政机关不得以任何名义新建、改建、扩建所属宾馆、招待所等具有接待功能的设施或者场所。
  建立接待资源共享机制,推进机关所属接待、培训场所的集中统一管理和利用。健全服务经营机制,推行机关所属接待、培训场所企业化管理,降低服务经营成本。
  积极推进国内公务接待服务社会化改革,有效利用社会资源为国内公务接待提供住宿、餐饮、用车等服务。
  第五章 公务用车
  第二十五条 坚持社会化、市场化方向,改革公务用车制度,合理有效配置公务用车资源,创新公务交通分类提供方式,保障公务出行,降低行政成本,建立符合国情的新型公务用车制度。
  改革公务用车实物配给方式,取消一般公务用车,保留必要的执法执勤、机要通信、应急和特种专业技术用车及按规定配备的其他车辆。普通公务出行由公务人员自主选择,实行社会化提供。取消的一般公务用车,采取公开招标、拍卖等方式公开处置。
  适度发放公务交通补贴,不得以车改补贴的名义变相发放福利。
  第二十六条 党政机关应当从严配备实行定向化保障的公务用车,不得以特殊用途等理由变相超编制、超标准配备公务用车,不得以任何方式换用、借用、占用下属单位或者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车辆,不得接受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赠送的车辆。
  严格按规定配备专车,不得擅自扩大专车配备范围或者变相配备专车。
  从严控制执法执勤用车的配备范围、编制和标准。执法执勤用车配备应当严格限制在一线执法执勤岗位,机关内部管理和后勤岗位以及机关所属事业单位一律不得配备。
  第二十七条 公务用车实行政府集中采购,应当选用国产汽车,优先选用新能源汽车。
  公务用车严格按照规定年限更新,已到更新年限尚能继续使用的应当继续使用,不得因领导干部职务晋升、调任等原因提前更新。
  公务用车保险、维修、加油等实行政府采购,降低运行成本。
  第二十八条 除涉及国家安全、侦查办案等有保密要求的特殊工作用车外,执法执勤用车应当喷涂明显的统一标识。
  第二十九条 根据公务活动需要,严格按规定使用公务用车,严禁以任何理由挪用或者固定给个人使用执法执勤、机要通信等公务用车,领导干部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不得因私使用配备给领导干部的公务用车。
  第六章 会议活动
  第三十条 党政机关应当精简会议,严格执行会议费开支范围和标准。
  党政机关会议实行分类管理、分级审批。财政部门应当会同机关事务管理等部门制定本级党政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从严控制会议数量、会期和参会人员规模。完善并严格执行严禁党政机关到风景名胜区开会制度规定。
  第三十一条 会议召开场所实行政府采购定点管理。会议住宿用房以标准间为主,用餐安排自助餐或者工作餐。
  会议期间,不得安排宴请,不得组织旅游以及与会议无关的参观活动,不得以任何名义发放纪念品。
  完善会议费报销制度。未经批准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会议费用,一律不予报销。严禁违规使用会议费购置办公设备,严禁列支公务接待费等与会议无关的任何费用,严禁套取会议资金。
  第三十二条 建立健全培训审批制度,严格控制培训数量、时间、规模,严禁以培训名义召开会议。
  严格执行分类培训经费开支标准,严格控制培训经费支出范围,严禁在培训经费中列支公务接待费、会议费等与培训无关的任何费用。严禁以培训名义进行公款宴请、公款旅游活动。
  第三十三条 未经批准,党政机关不得以公祭、历史文化、特色物产、单位成立、行政区划变更、工程奠基或者竣工等名义举办或者委托、指派其他单位举办各类节会、庆典活动,不得举办论坛、博览会、展会活动。严禁使用财政性资金举办营业性文艺晚会。从严控制举办大型综合性运动会和各类赛会。
  经批准的节会、庆典、论坛、博览会、展会、运动会、赛会等活动,应当严格控制规模和经费支出,不得向下属单位摊派费用,不得借举办活动发放各类纪念品,不得超出规定标准支付费用邀请名人、明星参与活动。为举办活动专门配备的设备在活动结束后应当及时收回。
  第三十四条 严格控制和规范各类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实行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两级审批制度。评比达标表彰项目费用由举办单位承担,不得以任何方式向相关单位和个人收取费用。
第七章 办公用房
  第三十五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应当从严控制。凡是违反规定的拟建办公用房项目,必须坚决终止;凡是未按照规定程序履行审批手续、擅自开工建设的办公用房项目,必须停建并予以没收;凡是超规模、超标准、超投资概算建设的办公用房项目,应当根据具体情况限期腾退超标准面积或者全部没收、拍卖。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应当严格管理,推进办公用房资源的公平配置和集约使用。凡是超过规定面积标准占有、使用办公用房以及未经批准租用办公用房的,必须腾退;凡是未经批准改变办公用房使用功能的,原则上应当恢复原使用功能。严禁出租出借办公用房,已经出租出借的,到期必须收回;租赁合同未到期的,租金收入应当按照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三十六条 党政机关新建、改建、扩建、购置、置换、维修改造、租赁办公用房,必须严格按规定履行审批程序。采取置换方式配给办公用房的,应当执行新建办公用房各项标准,不得以未使用政府预算建设资金、资产整合等名义规避审批。
  第三十七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项目应当按照朴素、实用、安全、节能原则,严格执行办公用房建设标准、单位综合造价标准和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符合土地利用和城市规划要求。党政机关办公楼不得追求成为城市地标建筑,严禁配套建设大型广场、公园等设施。
  第三十八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项目投资,统一由政府预算建设资金安排。土地收益和资产转让收益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不得直接用于办公用房建设。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维修改造项目所需投资,统一列入预算由财政资金安排解决,未经审批的项目不得安排预算。
  第三十九条 办公用房建设应当严格执行工程招投标和政府采购有关规定,加强对工程项目的全过程监理和审计监督。加快推行办公用房建设项目代建制。
  办公用房因使用时间较长、设施设备老化、功能不全,不能满足办公需求的,可以进行维修改造。维修改造项目应当以消除安全隐患、恢复和完善使用功能、降低能源资源消耗为重点,严格履行审批程序,严格执行维修改造标准。
  第四十条 建立健全办公用房集中统一管理制度,对办公用房实行统一调配、统一权属登记。
  党政机关应当严格按照有关标准和本单位“三定”方案,从严核定、使用办公用房。超标部分应当移交同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用于统一调剂。
  新建、调整办公用房的单位,应当按照“建新交旧”、“调新交旧”的原则,在搬入新建或者新调整办公用房的同时,将原办公用房腾退移交机关事务管理部门统一调剂使用。
  因机构增设、职能调整确需增加办公用房的,应当在本单位现有办公用房中解决;本单位现有办公用房不能满足需要的,由机关事务管理部门整合办公用房资源调剂解决;无法调剂、确需租用解决的,应当严格履行报批手续,不得以变相补偿方式租用由企业等单位提供的办公用房。
  第四十一条 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应当按照标准配置使用一处办公用房,确因工作需要另行配置办公用房的,应当严格履行审批程序。领导干部不得长期租用宾馆、酒店房间作为办公用房。配置使用的办公用房,在退休或者调离时应当及时腾退并由原单位收回。
  第八章 资源节约
  第四十二条 党政机关应当节约集约利用资源,加强全过程节约管理,提高能源、水、粮食、办公家具、办公设备、办公用品等的利用效率和效益,统筹利用土地,杜绝浪费行为。
  第四十三条 对能源、水的使用实行分类定额和目标责任管理。推广应用节能技术产品,淘汰高耗能设施设备,重点推广应用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积极使用节水型器具,建设节水型单位。
  健全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政策,严格执行节能产品政府强制采购和优先采购制度。
  第四十四条 优化办公家具、办公设备等资产的配置和使用,通过调剂方式盘活存量资产,节约购置资金。已到更新年限尚能继续使用的,不得报废处置。
  对产生的非涉密废纸、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等废旧物品进行集中回收处理,促进循环利用;涉及国家秘密的,按照有关保密规定进行销毁。
  第四十五条 党政机关政务信息系统建设应当统筹规划,统一组织实施,防止重复建设和频繁升级。
  建立共享共用机制,加强资源整合,推动重要政务信息系统互联互通、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降低软件开发、系统维护和升级等方面费用,防止资源浪费。
积极利用信息化手段,推行无纸化办公,减少一次性办公用品消耗。
 
 
 
 
 
 
 
 
 
 
 
 
 
 
十、中央组织部印发关于进一步
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
 
(2013年10月30日)
 
  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从严管理干部的要求,加强干部队伍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和有关文件规定精神,现就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现职和不担任现职但未办理退(离)休手续的党政领导干部不得在企业兼职(任职)。
  二、对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的党政领导干部到企业兼职(任职)必须从严掌握、从严把关,确因工作需要到企业兼职(任职)的,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严格审批。
  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三年内,不得到本人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企业兼职(任职),也不得从事与原任职务管辖业务相关的营利性活动。
  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三年内,拟到本人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外的企业兼职(任职)的,必须由本人事先向其原所在单位党委(党组)报告,由拟兼职(任职)企业出具兼职(任职)理由说明材料,所在单位党委(党组)按规定审核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征得相应的组织(人事)部门同意后,方可兼职(任职)。
  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三年后到企业兼职(任职)的,应由本人向其原所在单位党委(党组)报告,由拟兼职(任职)企业出具兼职(任职)理由说明材料,所在单位党委(党组)按规定审批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向相应的组织(人事)部门备案。
  三、按规定经批准在企业兼职的党政领导干部,不得在企业领取薪酬、奖金、津贴等报酬,不得获取股权和其他额外利益;兼职不得超过1个;所兼任职务实行任期制的,任期届满拟连任必须重新审批或备案,连任不超过两届;兼职的任职年龄界限为70周岁。
  四、按规定经批准到企业任职的党政领导干部,应当及时将行政、工资等关系转入企业,不再保留公务员身份,不再保留党政机关的各种待遇。不得将行政、工资等关系转回党政机关办理退(离)休;在企业办理退(离)休手续后,也不得将行政、工资等关系转回党政机关。
  五、按规定经批准在企业兼职(任职)的党政领导干部,要严格遵纪守法,廉洁自律,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为企业或个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期间的履职情况、是否取酬、职务消费和报销有关工作费用等,应每年年底以书面形式报所在单位党委(党组)。
  六、限期对党政领导干部违规在企业兼职(任职)进行清理。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根据本意见规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情况进行一次摸底排查,对发现的问题要限期纠正。凡不符合规定的,必须在本意见下发后3个月内免去或由本人辞去所兼任(担任)的职务。确属工作需要且符合有关规定精神,但未履行审批或备案程序的,必须在本意见下发后3个月内补办手续。兼职(任职)期间违规领取的薪酬,应按中央纪委有关规定执行。
  七、清理工作完成后,如再发现党政领导干部有违规在企业兼职(任职)或领取报酬隐瞒不报的行为,一经查实,要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在审批和审核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时存在违规行为的,要追究主要领导及有关负责人的责任。
  八、党政领导干部在其他营利性组织兼职(任职),按照本意见执行。
  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事业单位领导干部,按照本意见执行;其他领导干部,参照本意见执行。
  九、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可根据本意见精神,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制定相应的管理实施办法,加强对各级各类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的规范管理。
  十、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以往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按照本意见执行。
 
 
十一、中央纪委《关于严禁公款购买印制
寄送贺年卡等物品的通知》
 
(2013年10月31日)
 
最近,习近平总书记在指导河北省委常委班子专题民主生活会时强调,要认清“四风”的严重性、危害性和顽固性、反复性,锲而不舍、驰而不息抓下去。多年来,每逢元旦、春节,一些地方和单位用公款大量购买、印制、邮寄、赠送贺年卡、明信片、年历等物品,印制越来越奢华、浪费越来越严重。这既是形式主义的表现,又助长了奢靡之风。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开展以来,对纠正此风,从党内到社会均有反思、倡议和呼声。为深入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坚决反对“四风”,现就严禁公款购买印制寄送贺年卡等物品提出如下要求:
各级党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和金融机构,严禁用公款购买、印制、邮寄、赠送贺年卡、明信片、年历等物品。涉及外事、港澳台事务、侨务等工作需要不在此限,但也要提倡节俭。要严肃财经纪律,强化审计监督,相关费用不准转嫁摊派,一律不予公款报销。
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持之以恒强化监督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坚决予以纠正。对顶风违纪的,发现一起、查处一起,严肃责任追究,通报曝光典型案例。以改进作风的实际成效,不断深化和巩固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成果。
 
 
 
 
 
 
 
十二、中央纪委关于严禁元旦春节期间
公款购买赠送烟花爆竹等年货节礼的通知
 
(2013年11月21日)
 
元旦、春节将至,遵照中央指示,要继续落实好八项规定精神、坚决反对“四风”。节日期间,公款赠送节礼现象普遍,不正之风易发多发,广大群众反映强烈。现提出如下纪律要求:
各级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国有企事业单位和金融机构,严禁用公款购买赠送烟花爆竹、烟酒、花卉、食品等年货节礼(慰问困难群众职工不在此限)。要严肃财经纪律,强化审计监督,相关费用不准转嫁摊派,一律不予公款报销。
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强化执纪监督,对违纪行为快查快办,严格责任追究,及时通报曝光。深入落实八项规定精神,必须在坚持中深化,在深化中坚持,不断巩固纠正“四风”成果。广大党员干部要带头勤俭节约、移风易俗,以优良党风政风带动民风社风,过一个平安欢乐祥和的佳节。
 
 
 
 
 
 
 
 
 
 
 
 
十三、中共中央宣传部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关于严格规范党报党刊发行工作
严禁报刊违规发行的通知
 
(2013年11月29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委宣传部、新闻出版局,解放军总政治部宣传部,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位、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报刊主管部门,中央各主要新闻单位: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做好2014年度<人民日报>、<求是>杂志发行工作的通知》(厅字[2013]14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目前各地正在组织开展2014年度党报党刊发行工作,总体情况平稳有序。同时也要看到,一些非党报党刊搭车发行,一些地方利用行政手段强行摊派或变换手法隐形摊派,严重扰乱报刊发行秩序,严重损害新闻媒体声誉,增加基层负担,干部群众对此反映强烈。结合当前正在深入开展的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为进一步规范党报党刊发行工作,加大违规报刊发行治理力度,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规范党报党刊发行。各地区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党报党刊发行工作的重要意义,认真落实中央办公厅《通知》要求,严格执行党报党刊订阅范围、订阅经费有关规定,实事求是地确定本地区本部门订阅党报党刊的数量,认真组织好《人民日报》、《求是》杂志等中央重点党报党刊的发行工作。党报党刊要顺应新兴媒体和新型传播方式蓬勃发展、读者阅读需求日益多元的新形势,改进创新发行模式,积极探索通过新兴传播渠道扩大覆盖面、影响力的方式方法。
    二、严禁以党报党刊名义搭车发行或利用行政权力摊派发行其他报刊。由各级党组织负责征订的重点党报党刊是指《人民日报》、《求是》杂志、中央办公厅《通知》中明确规定参照执行的报纸、地方党委机关报刊。其他各类报刊包括党报党刊所属子刊均不得列入党报党刊征订范围。各地区各部门不得以党报党刊名义搭车发行或利用行政权力摊派发行其他报刊;不得扩大发行范围,超越公费订阅范围和限额;不得采取电话通知、下发报刊订阅“建议表”、扣发工资等手段强制摊派、变相摊派;不得利用登记、年检、办证、办照、缴费、评比等职权强行要求服务和管理对象订阅;不得将乡镇、村级组织等基层单位订阅报刊情况与工作考核、评优达标挂钩,坚决制止层层加码、突破征订范围和公费限额,增加基层和群众负担。
    三、严禁通过不正当手段发行报刊。任何报刊不得采取提成回扣、赠钱赠物、出国考察、公费旅游等办法进行推销;不得搞有偿新闻或所谓“形象版”扩大发行;不得以舆论监督相要挟征订;不得打着领导机关、领导干部旗号摊派发行;限定发行范围的报刊不得超越范围发行。
    四、严禁内部资料性出版物违规发行。各地区各部门编发的各种内部资料性出版物严格限定在本单位、本系统、本行业内部交流,不收取任何费用,不得从事经营性活动,不得公开或变相搞征订发行。凡有违规收费、登载广告、公开发行等行为的,一律取缔准印证。
    五、严禁报刊出版单位违规经营。各报刊出版单位要完善报刊发行规章制度,形成有序的报刊发行工作机制。要严格实行编辑业务与经营活动相分离,采编人员和发行人员分开,严禁给采编人员下达报刊发行任务,严禁报刊记者站从事报刊发行活动。
    六、加大违法违规发行整治力度。各报刊主管主办单位要认真履行管理职责,规范所属报刊发行工作,发现问题及时制止、严肃处理。各地党委宣传部门、新闻出版部门要对党报党刊发行工作加强指导检查,强化监督管理。要主动会同纪检、监察、财政、工商、税务、审计等部门,对报刊发行工作开展督查,对违反规定、影响恶劣的,要坚决查处、绝不姑息,依法依规予以停刊整顿、撤销刊号等处罚。对违反规定的报刊主要负责人和有关当事人要严肃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置,对违规行为要坚决予以制止,并退回征订费用。
    七、加强舆论监督和社会监督。要广泛宣传严厉禁止报刊摊派发行的有关规定,充分发挥舆论监督作用,对查处的违法违规发行的典型案例公开曝光。要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建立违规发行举报制度,各地新闻出版部门要设立举报电话并在媒体上公布,鼓励单位和个人举报投诉违法违规发行报刊,受理的举报投诉原则上不转交被举报单位自行调查处理。
 
 
十四、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
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
 
(2013年12月8日)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的国内公务接待行为。
本规定所称国内公务,是指出席会议、考察调研、执行任务、学习交流、检查指导、请示汇报工作等公务活动。
第三条  国内公务接待应当坚持有利公务、务实节俭、严格标准、简化礼仪、高效透明、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原则。
第四条  各级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部门应当结合当地实际,完善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制度,制定国内公务接待标准。
县级以上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部门负责管理本级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工作,指导下级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工作。
乡镇党委、政府应当加强国内公务接待管理,严格执行有关管理规定和开支标准。
第五条  各级党政机关应当加强公务外出计划管理,科学安排和严格控制外出的时间、内容、路线、频率、人员数量,禁止异地部门间没有特别需要的一般性学习交流、考察调研,禁止重复性考察,禁止以各种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禁止违反规定到风景名胜区举办会议和活动。
公务外出确需接待的,派出单位应当向接待单位发出公函,告知内容、行程和人员。
第六条  接待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国内公务接待范围,不得用公款报销或者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国家工作人员不得要求将休假、探亲、旅游等活动纳入国内公务接待范围。
第七条  接待单位应当根据规定的接待范围,严格接待审批控制,对能够合并的公务接待统筹安排。无公函的公务活动和来访人员一律不予接待。
公务活动结束后,接待单位应当如实填写接待清单,并由相关负责人审签。接待清单包括接待对象的单位、姓名、职务和公务活动项目、时间、场所、费用等内容。
第八条  国内公务接待不得在机场、车站、码头和辖区边界组织迎送活动,不得跨地区迎送,不得张贴悬挂标语横幅,不得安排群众迎送,不得铺设迎宾地毯;地区、部门主要负责人不得参加迎送。严格控制陪同人数,不得层层多人陪同。
接待单位安排的活动场所、活动项目和活动方式,应当有利于公务活动开展。安排外出考察调研的,应当深入基层、深入群众,不得走过场、搞形式主义。
第九条  接待住宿应当严格执行差旅、会议管理的有关规定,在定点饭店或者机关内部接待场所安排,执行协议价格。出差人员住宿费应当回本单位凭据报销,与会人员住宿费按会议费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住宿用房以标准间为主,接待省部级干部可以安排普通套间。接待单位不得超标准安排接待住房,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
第十条  接待对象应当按照规定标准自行用餐。确因工作需要,接待单位可以安排工作餐一次,并严格控制陪餐人数。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超过10人的,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
工作餐应当供应家常菜,不得提供鱼翅燕窝等高档菜肴和用野生保护动物制作的菜肴,不得提供香烟和高档酒水,不得使用私人会所、高消费餐饮场所。
第十一条  国内公务接待的出行活动应当安排集中乘车,合理使用车型,严格控制随行车辆。
接待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使用警车,不得违反规定实行交通管控。确因安全需要安排警卫的,应当按照规定的警卫界限、警卫规格执行,合理安排警力,尽可能缩小警戒范围,不得清场闭馆。
第十二条  各级党政机关应当加强对国内公务接待经费的预算管理,合理限定接待费预算总额。公务接待费用应当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单独列示。
禁止在接待费中列支应当由接待对象承担的差旅、会议、培训等费用,禁止以举办会议、培训为名列支、转移、隐匿接待费开支;禁止向下级单位及其他单位、企业、个人转嫁接待费用,禁止在非税收入中坐支接待费用;禁止借公务接待名义列支其他支出。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党委、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市场价格等实际情况,按照当地会议用餐标准制定本级国内公务接待工作餐开支标准,并定期进行调整。接待住宿应当按照差旅费管理有关规定,执行接待对象在当地的差旅住宿费标准。接待开支标准应当报上一级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部门、财政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  接待费报销凭证应当包括财务票据、派出单位公函和接待清单。
接待费资金支付应当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公务卡管理有关规定执行。具备条件的地方应当采用银行转账或者公务卡方式结算,不得以现金方式支付。
第十五条  机关内部接待场所应当建立健全服务经营机制,推行企业化管理,推进劳动、用工和分配制度与市场接轨,建立市场化的接待费结算机制,降低服务经营成本,提高资产使用效率,逐步实现自负盈亏、自我发展。
各级党政机关不得以任何名义新建、改建、扩建内部接待场所,不得对机关内部接待场所进行超标准装修或者装饰、超标准配置家具和电器。推进机关内部接待场所集中统一管理和利用,建立资源共享机制。
第十六条  接待单位不得超标准接待,不得组织旅游和与公务活动无关的参观,不得组织到营业性娱乐、健身场所活动,不得安排专场文艺演出,不得以任何名义赠送礼金、有价证券、纪念品和土特产品等。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本级党政机关各部门和下级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工作的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国内公务接待规章制度制定情况;
(二)国内公务接待标准执行情况;
(三)国内公务接待经费管理使用情况;
(四)国内公务接待信息公开情况;
(五)机关内部接待场所管理使用情况。
党政机关各部门应当定期汇总本部门国内公务接待情况,报同级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部门、财政部门、纪检监察机关备案。
第十八条  财政部门应当对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经费开支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审计部门应当对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经费进行审计,并加强对机关内部接待场所的审计监督。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部门应当会同财政部门按年度组织公开本级国内公务接待制度规定、标准、经费支出、接待场所、接待项目等有关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条  各级党政机关应当将国内公务接待工作纳入问责范围。纪检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国内公务接待违规违纪行为的查处,严肃追究接待单位相关负责人、直接责任人的党纪责任、行政责任并进行通报,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积极推进国内公务接待服务社会化改革,有效利用社会, 资源为国内公务接待提供住宿、用餐、用车等服务。推行接待用车定点服务制度。
第二十二条  地方各级党委、政府应当依照本规定制定本地区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
第二十三条  地方各级政府因招商引资等工作需要,接待除国家工作人员以外的其他因公来访人员,应当参照本规定实行单独管理,明确标准,控制经费总额,注重实际效益,加强审批管理,强化审计监督,杜绝奢侈浪费。严禁扩大接待范围、增加接待项目,严禁以招商引资为名变相安排公务接待。
第二十四条  国有企业、国有金融企业和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由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6年10月20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十五、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
《关于党员干部带头推动殡葬改革的意见》
 
(2013年12月20日)
 
殡葬改革是破千年旧俗、树一代新风的社会改革,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关系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生态文明建设,关系党风政风民风。为发挥广大党员、干部带头示范作用,进一步推动殡葬改革,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深刻认识推动殡葬改革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新中国成立以来,在老一辈党和国家领导人的积极倡导下,在各级党委和政府大力推动下,广大党员、干部带领群众积极实行火葬,改革土葬,革除丧葬陋俗,树立文明节俭办丧事的新风尚,殡葬改革取得了明显成效。但近年来,一些丧葬陋俗死灰复燃,封建迷信活动重新活跃,突出表现在:火葬区遗体火化率下滑、骨灰装棺再葬问题突出,土葬改革区乱埋乱葬、滥占耕地现象严重,浪费了大量自然资源,破坏了生态环境;重殓厚葬之风盛行,盲目攀比、奢侈浪费现象滋生蔓延,加重了群众负担;少数党员、干部甚至个别领导干部利用丧事活动大操大办、借机敛财,热衷风水迷信,修建大墓豪华墓,损害了党和政府形象,败坏了社会风气。这些现象亟需整治。
党员、干部带头推动殡葬改革,是移风易俗,发扬社会主义新风尚的应尽责任;是推动文明节俭治丧,减轻群众丧葬负担的重要途径;是加强党风政风建设,树立党和政府良好形象的必然要求;是解决人口增长与资源环境矛盾,造福当代和子孙后代,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迫切要求。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充分认识党员、干部带头推动殡葬改革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进一步统一思想,完善政策措施,逐步形成党员和干部带头、广大群众参与、全社会共同推动的殡葬改革良好局面。
二、充分发挥党员、干部带头作用,积极推动殡葬改革
(一)带头文明节俭办丧事,树立时代风尚。党员、干部应当带头文明治丧,简办丧事。要在殡仪馆或合适场所集中办理丧事活动,自觉遵守公共秩序,尊重他人合法权益,不得在居民区、城区街道、公共场所搭建灵棚。采用佩戴黑纱白花、播放哀乐、发放生平等方式哀悼逝者,自觉抵制迷信低俗活动。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党员、干部去世后一般不成立治丧机构,不召开追悼会。举行遗体送别仪式的,要严格控制规模,力求节约简朴。对于逝者生前有丧事从简愿望或要求的,家属、亲友以及所在单位应当予以充分尊重和支持。严禁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在丧事活动中大操大办、铺张浪费,严禁借机收敛钱财。
(二)带头火葬和生态安葬,保护生态环境。在人口稠密、耕地较少、交通方便的火葬区,党员、干部去世后必须实行火葬,不得将骨灰装棺再葬,不得超标准建墓立碑。在暂不具备火葬条件的土葬改革区,党员、干部去世后遗体应当在公墓内集中安葬,不得乱埋乱葬。无论是在火葬区还是在土葬改革区,党员、干部都应当带头实行生态安葬,采取骨灰存放、树葬、花葬、草坪葬等节地葬法,积极参与骨灰撒散、海葬或者深埋、不留坟头。鼓励党员、干部去世后捐献器官或遗体。少数民族党员、干部去世后,尊重其民族习俗,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安葬。
(三)带头文明低碳祭扫,传承先进文化。党员、干部应当带头文明祭奠、低碳祭扫,主动采用敬献鲜花、植树绿化、踏青遥祭、经典诵读等方式缅怀故人,弘扬慎终追远等优秀传统文化,不得在林区、景区等禁火区域焚烧纸钱、燃放鞭炮。积极参与社区公祭、集体共祭、网络祭扫等现代追思活动,带头祭扫先烈,带领群众逐步从注重实地实物祭扫转移到以精神传承为主上来。
(四)带头宣传倡导殡葬改革,弘扬新风正气。党员、干部要积极主动宣传殡葬改革,加强对亲属、朋友和周围群众的教育引导,及时劝阻不良治丧行为,自觉抵制陈规陋俗和封建迷信活动,倡导文明新风。各级领导干部要加强对直系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丧事活动的约束,积极做好思想疏导工作,对不良倾向和苗头性问题,要做到早提醒、早制止、早纠正,决不允许对违法违规殡葬行为听之任之甚至包庇纵容。
三、大力营造有利于殡葬改革的良好环境
(一)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工作机制。各级党委和政府要把党员、干部带头推动殡葬改革作为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生态文明建设、保障和改善民生、加强党风政风建设的重要内容,摆上议事日程,建立健全党委领导、政府负责、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坚持以党员、干部带头为引领,不断提高人民群众参与殡葬改革的自觉性。组织部门要注意掌握党员、干部治丧情况,加强对党员、干部的教育管理。宣传、文明办等部门要做好殡葬改革宣传引导工作。发展改革、公安、民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国土资源、工商、林业等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加强基本殡葬服务供给,完善惠民殡葬政策措施,规范殡葬服务市场秩序,督促党员、干部破除丧葬陋俗,加快推动殡葬改革。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基层党组织、村(居)委会以及红白理事会、老年人协会等社会组织要充分发挥作用,广泛动员群众积极参与殡葬改革。
(二)注重统筹规划,提高保障水平。各级党委和政府要立足实际,制定和完善殡葬事业发展规划,明确殡葬改革目标任务和方法步骤,并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根据人口、耕地、交通等情况,科学划分火葬区和土葬改革区,统筹确定殡葬基础设施数量、布局、规模和功能。加大投入,重点完善殡仪馆、骨灰堂、公益性公墓等基本殡葬公共服务设施,逐步形成布局合理、设施完善、功能齐全、服务便捷的基本殡葬公共服务网络,为推动殡葬改革创造有利条件。
(三)完善法规制度,强化监督管理。加快修订《殡葬管理条例》,健全基本殡葬服务保障、殡葬服务市场监管、丧事活动管理执法等方面制度。进一步健全和规范对乱埋乱葬、违规建墓等行为的行政强制执行制度。积极建立殡葬改革激励引导机制,实行生态安葬奖补等奖励政策。加强监督检查,强化责任追究,对党员、干部尤其是领导干部在丧事活动中的违纪违法行为,要依纪依法严肃查处。
(四)加大宣传力度,做好舆论引导。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和传播手段,深入宣传殡葬法规政策,普及科学知识,倡导文明节俭、生态环保、移风易俗的殡葬新风尚。大力宣传党员、干部带头推动殡葬改革的先进典型,传播正能量。充分发挥媒体监督作用,曝光负面案例,努力营造有利于殡葬改革的良好氛围。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本意见精神,结合实际制定贯彻落实的具体措施。
 
 
 
 
 
 
 
 
 
 
 
 
 
 
 
 
 
 
 
 
十六、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
关于领导干部带头在公共场所禁烟有关事项的通知
 
(2013年12月29日)
 
我国《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对公共场所禁止吸烟作出了明确规定,一些部门和地方也制定了相关规章规定和地方性法规。近年来,通过各方共同努力,公共场所禁烟工作取得积极进展。但也要看到,在公共场所吸烟的现象仍较普遍,特别是少数领导干部在公共场所吸烟,不仅危害公共环境和公众健康,而且损害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形象,造成不良影响。为进一步做好公共场所禁烟控烟工作,经中央领导同志同意,现就领导干部带头在公共场所禁烟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级领导干部要充分认识带头在公共场所禁烟的重要意义,模范遵守公共场所禁烟规定,以实际行动作出表率,自觉维护法规制度权威,自觉维护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形象。
二、各级领导干部不得在学校、医院、体育场馆、公共文化场馆、公共交通工具等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吸烟,在其他有禁止吸烟标识的公共场所要带头不吸烟。同时,要积极做好禁烟控烟宣传教育和引导工作,督促公共场所经营者设置醒目的禁止吸烟警语和标志,及时劝阻和制止他人违规在公共场所吸烟。
三、各级党政机关公务活动中严禁吸烟。公务活动承办单位不得提供烟草制品,公务活动参加人员不得吸烟、敬烟、劝烟。要严格监督管理,严禁使用或变相使用公款支付烟草消费开支。
四、要把各级党政机关建成无烟机关。机关内部禁止销售或提供烟草制品,禁止烟草广告,公共办公场所禁止吸烟,传达室、会议室、楼道、食堂、洗手间等场所要张贴醒目的禁烟标识。各级党政机关要动员本单位职工控烟,鼓励吸烟职工戒烟。卫生、宣传等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广泛动员各方力量,深入开展形式多样的禁烟控烟宣传教育活动,在全社会形成禁烟控烟的良好氛围。
五、各级领导干部要主动接受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各级党政机关要加强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在公共场所吸烟的领导干部,要给予批评教育,造成恶劣影响的,要依纪依法严肃处理。
 
 
 
 
 
 
 
 
 
 
 
 
 
 
 
 
 
 
 
 
 
 
 
 
 

十七、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和国家机关

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2013年12月31日)

 
党中央各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办公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推进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制度建设,加强和规范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我们制定了《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从2014年1月1日起施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我们反映。
  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参照本办法,结合实际情况,抓紧修订本地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并报财政部备案。
  附件: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
 
                                      财   政   部
                                    2013年12月31日
 
附件:
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中央和国家机关国内差旅费管理,推进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央和国家机关,以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中央单位)。
  本办法所称中央和国家机关,是指党中央各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中央和全国工商联。
  第三条 差旅费是指工作人员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四条 中央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公务出差审批制度。出差必须按规定报经单位有关领导批准,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控制差旅费支出规模;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第五条 财政部按照分地区、分级别、分项目的原则制定差旅费标准,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市场价格及消费水平变动情况适时调整。
第二章 城市间交通费
  第六条 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乘坐火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
  第七条 出差人员应当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见下表:
  交通工具
  级 别
  火车(含高铁、动车、全列软席列车)
  轮船(不包括旅游船)
  飞机
  其他交通工具(不包括出租小汽车)
  部级及相当职务人员
  火车软席(软座、软卧),高铁/动车商务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座
  一等舱
  头等舱
  凭据报销
  司局级及相当职务人员
  火车软席(软座、软卧),高铁/动车一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座
  二等舱
  经济舱
  凭据报销
  其余人员
  火车硬席(硬座、硬卧),高铁/动车二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二等软座
  三等舱
  经济舱
  凭据报销
  部级及相当职务人员出差,因工作需要,随行一人可乘坐同等级交通工具。
  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八条 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选乘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
  第九条 乘坐飞机的,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可以凭据报销。
  第十条 乘坐飞机、火车、轮船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次可以购买交通意外保险放心保)一份。所在单位统一购买交通意外保险的,不再重复购买。
第三章 住宿费
  第十一条 住宿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下同)发生的房租费用。
  第十二条 财政部分地区制定住宿费限额标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市场价格、消费水平等因素,提出所在市(省会城市、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下同)的住宿费限额标准报财政部,经财政部统筹研究提出意见反馈地方审核确认后,由财政部统一发布作为中央单位工作人员到相关地区出差的住宿费限额标准(见附表)。
  对于住宿价格季节性变化明显的城市,住宿费限额标准在旺季可适当上浮一定比例,具体规定由财政部另行发布。
  第十三条 部级及相当职务人员住普通套间,司局级及以下人员住单间或标准间。
  第十四条 出差人员应当在职务级别对应的住宿费标准限额内,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宾馆住宿。
第四章 伙食补助费
  第十五条 伙食补助费是指对工作人员在因公出差期间给予的伙食补助费用。
  第十六条 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按规定标准包干使用。
  第十七条 财政部分地区制定伙食补助费标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负责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市场价格、消费水平等因素,参照所在市公务接待工作餐、会议用餐等标准提出伙食补助费标准报财政部,经财政部统筹研究提出意见反馈地方审核确认后,由财政部统一发布作为中央单位工作人员到相关地区出差的伙食补助费标准。
  第十八条 出差人员应当自行用餐。凡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用餐的,应当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费。
第五章 市内交通费
  第十九条 市内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发生的市内交通费用。
  第二十条 市内交通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每人每天80元包干使用。
  第二十一条 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应向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交纳相关费用。
第六章 报销管理
  第二十二条 出差人员应当严格按规定开支差旅费,费用由所在单位承担,不得向下级单位、企业或其他单位转嫁。
  第二十三条 城市间交通费按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凭据报销,订票费、经批准发生的签转或退票费、交通意外保险费凭据报销。
  住宿费在标准限额之内凭发票据实报销。
  伙食补助费按出差目的地的标准报销,在途期间的伙食补助费按当天最后到达目的地的标准报销。
  市内交通费按规定标准报销。
  未按规定开支差旅费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二十四条 工作人员出差结束后应当及时办理报销手续。差旅费报销时应当提供出差审批单、机票、车票、住宿费发票等凭证。
  住宿费、机票支出等按规定用公务卡结算。
  第二十五条 财务部门应当严格按规定审核差旅费开支,对未经批准出差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
  实际发生住宿而无住宿费发票的,不得报销住宿费以及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七章 监督问责
  第二十六条 各单位应当加强对本单位工作人员出差活动和经费报销的内控管理,对本单位出差审批制度、差旅费预算及规模控制负责,相关领导、财务人员等对差旅费报销进行审核把关,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完整、合规。对未经批准擅自出差、不按规定开支和报销差旅费的人员进行严肃处理。
  一级预算单位应当强化对所属预算单位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重大问题向财政部报告。
  各单位应当自觉接受审计部门对出差活动及相关经费支出的审计监督。
  第二十七条 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对中央单位差旅费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包括:
  (一)单位差旅审批制度是否健全,出差活动是否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二)差旅费开支范围和标准是否符合规定;
  (三)差旅费报销是否符合规定;
  (四)是否向下级单位、企业或其他单位转嫁差旅费;
  (五)差旅费管理和使用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八条 出差人员不得向接待单位提出正常公务活动以外的要求,不得在出差期间接受违反规定用公款支付的宴请、游览和非工作需要的参观,不得接受礼品、礼金和土特产品等。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一)单位无出差审批制度或出差审批控制不严的;
  (二)虚报冒领差旅费的;
  (三)擅自扩大差旅费开支范围和提高开支标准的;
  (四)不按规定报销差旅费的;
  (五)转嫁差旅费的;
  (六)其他违反本办法行为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责令改正,违规资金应予追回,并视情况予以通报。对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负责人,报请其所在单位按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涉嫌违法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工作人员外出参加会议、培训,举办单位统一安排食宿的,会议、培训期间的食宿费和市内交通费由会议、培训举办单位按规定统一开支;往返会议、培训地点的差旅费由所在单位按照规定报销。
  第三十一条 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参照本办法执行。
  各单位应当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具体操作规定。
  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差旅费管理办法参照本办法另行规定。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2006年11月13日发布的《财政部关于印发的通知》(财行[2006]313号)同时废止,其他有关中央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十八、省纪委关于在全省认真

开展“会所中的歪风”专项整治活动的通知

 
(2013年12月26日)
 
各市委,省委各部委,省各委办厅局党组(党委),省各直属单位党委:
日前,中央纪委、中央教育实践活动领导小组发出《关于在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中严肃整治“会所中的歪风”的通知》(群组发〔2013〕31号),对严肃整治“会所中的歪风”提出明确要求,严禁党员领导干部出入私人会所。2014年元旦春节将近,为深入贯彻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委十项规定,严格执行《通知》精神,根据省委指示,现就在全省认真开展“会所中的歪风”专项整治活动提出如下要求。
一、深化思想认识。党员领导干部出入私人会所吃喝玩乐,既违背了党的根本宗旨和群众路线,也与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委十项规定精神背道而驰,群众反映强烈。各地各部门各单位党委(党组)要充分认识党员领导干部出入私人会所的危害性,把整治“会所中的歪风”作为教育实践活动反“四风”的重要内容,切实摆上议事日程,搞好宣传教育,迅速将通知精神传达到每一位党员领导干部。参加第一批教育实践活动的单位和党员领导干部,要把此次整治活动作为整改落实和建章立制的重要举措,切实抓紧抓好;参加第二批教育实践活动的单位和党员领导干部,要把整治活动作为教育实践活动启动前的一项实际行动,做好自查自纠。各级领导班子主要负责同志要带头执行、做出榜样,敢抓敢管、动真碰硬,确保通知要求落到实处。
二、严明纪律规定。各级党员领导干部要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委十项规定精神,坚决抵制“会所中的歪风”。 参加第一批教育实践活动的党员领导干部,在教育实践活动整改落实和建章立制中要作出承诺:不出入私人会所、不接受和持有私人会所会员卡,自觉接受党组织和人民群众的监督。其他各级党员领导干部,要在年度述职述廉和民主生活会中作出承诺。要严肃财经纪律, 强化审计监督,凡在私人会所发生的费用,一律不得用公款报销,不得转嫁摊派,也不得弄虚作假变通处理。
三、强化查处问责。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加强监督执纪,盯住党员领导干部,认真受理举报,及时组织核查,严肃查处出入私人会所吃喝玩乐等违规违纪行为,严格责任追究,及时通报曝光。要结合第一批教育实践活动整改落实“回头看”,结合2014年元旦春节期间作风建设监督检查工作,对党员领导干部出入私人会所情况开展明查暗访,对顶风违纪的,发现一起、查处一起,既要从严处理当事人,又要严肃追究相关领导责任。
四、抓紧建章立制。各地各部门各单位党委(党组)要组织力量深入调研,依法加强监管。要加强公共资源管理,不得改变公共资源的属性和功能。住建、文化、园林、商务、工商、税务等职能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对将历史建筑、公园、行政事业单位用房等公共资源变为私人会所的情况,进行一次“拉网式”排查,列出清单,逐一过堂,对其中圈占公共资源、违法设立经营、侵占群众利益的,坚决予以纠正,该取缔的取缔,该关停的关停。要尽快制定完善规章制度,明确会所经营范围和违规处理办法等,从制度上杜绝“会所中的歪风”。
各地各部门各单位贯彻落实情况,请于2014年2月20日前分别报省纪委和省委教育实践活动领导小组。
 
 
中共江苏省纪律检查委员会
中共江苏省委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领导小组
2013年12月26日
 
 
 
十九、江苏省纪委、江苏省监察厅
关于加强对党员干部作风建设情况监督检查的办法
 
(2013年12月3日)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委十项规定,坚决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切实加强对全省各级党员干部作风建设情况的监督检查,推进作风建设制度化、规范化、常态化,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监督检查的对象是全省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中的党员干部。重点是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
第三条  监督检查的重点内容:
(一)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委十项规定,反对和纠正“四风”的情况;
(二)各地各部门加强作风建设监督检查的情况,对作风建设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进行专项整治的情况,查处和纠正违纪违规行为的情况;
(三)发改、财政、审计、外事、机关事务管理等职能部门落实作风建设牵头任务履行职责的情况;
(四)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情况。
第四条  监督检查的方式方法:
(一)集中检查。各地各部门各单位要将贯彻落实作风建设规定情况纳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和干部考核的重点内容,每年开展一次集中检查。针对重要时间节点或突出问题,组织开展专项检查。适时开展暗访活动,必要时可邀请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媒体记者参加。
(二)巡视监督。省委巡视机构要把作风建设情况作为重要巡视内容,对重要情况及时报告,对突出问题专题报告,违反作风建设规定的具体线索,移交纪检监察机关处理。
(三)日常监督。公开举报电话、设立举报信箱和网络举报邮箱,对涉及作风建设的投诉和举报及时核查、及时回复。加强舆论监督,做好舆情收集、研判和处置工作。
(四)各级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要把贯彻落实作风建设规定的情况作为述职述廉、民主生活会的必述内容,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制定落实整改措施。
第五条  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通过意见反馈、询问约谈、通报批评、下发整改通知书、跟踪督办等方式,督促有关地区、部门和单位及时整改到位。对违反作风建设规定的党员干部,视情节轻重,依照有关规定分别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六条  各级党委、政府要建立作风建设情况监督检查工作机制,每年年底向上一级党委、政府报告本地区开展作风建设监督检查工作的情况,并抄报上一级纪检监察机关。各部门各单位每年年底向本级党委、政府报告本部门、本单位开展作风建设监督检查工作的情况,并抄报纪检监察机关。各级纪检监察机关每年年底向上一级纪检监察机关报告开展作风建设监督检查工作的情况。党员干部贯彻执行作风建设规定的检查考核情况,作为对其任免、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七条  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要定期组织专项督查,通报执行情况。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把加强对党员干部作风建设情况监督检查作为改进党风政风的一项经常性工作来抓,定期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发布开展监督检查的情况,及时通报曝光违反作风建设规定的典型案例。
第八条  从事监督检查工作的人员,要严守工作纪律,不得徇私情,不得泄露监督检查工作的有关内容,不得接受被检查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礼品、礼金和宴请。对违反纪律的工作人员,依照有关规定从严处理。
第九条  本办法由中共江苏省纪委、江苏省监察厅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十、中共盐城市纪委  盐城市监察局
关于加强2014年元旦春节期间作风建设和
厉行节约情况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
 
(2013年12月11日)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进一步巩固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市委十项规定成果,持之以恒反对“四风”,现就强化监督检查,切实做好元旦、春节期间作风建设和厉行节约工作通知如下:
     一、严格教育,不断夯实转变作风的思想基础
中央八项规定实施以来,全市上下认真落实中央和省委、市委要求,改进作风、厉行节约已经成为各级党政机关和广大党员干部的普遍共识和统一行动。但是,“四风”问题具有顽固性、反复性,元旦、春节更是不正之风易发多发的时期,日前,中央纪委连续下发《关于严禁公款购买印制寄送贺年卡等物品的通知》、《关于严禁元旦春节期间公款购买赠送烟花爆竹等年货节礼的通知》,这既是紧扣重要时间节点,锲而不舍、驰而不息抓“四风”的鲜明信号,也是作风建设抓早抓小抓具体和早打招呼早预防的有力举措。各级党组织要结合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及省委、市委全会精神,结合正在谋划开展的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加强对《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及中央、省、市其他有关文件的学习传达,教育引导广大党员干部深刻领会精神实质,准确把握具体要求,自觉摒弃一切不合时宜的陈规旧习,集中人力、财力和物力,聚精会神、全力冲刺全年目标任务,争创2014年首季“开门红”及做好“两节”期间民生保障各项工作。要认真开展正面典型教育和反面警示教育,用身边人、身边事影响和教育党员干部,确保节日廉政教育的实际效果,以优良的党风政风带动民风社风。
      二、严格要求,牢固树立令行禁止的纪律观念
各地各部门各单位和广大党员干部要严格落实中央、省委和市委加强作风建设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大力弘扬艰苦奋斗、勤俭节约的优良传统,不断增强密切联系群众、维护群众利益的宗旨意识,要把严格执行“两节”期间纪律规定作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和积极投身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的重要内容,切实做到令行禁止:(1)严禁用公款购买赠送烟花爆竹、烟酒、花卉、食品等年货节礼(慰问困难群众职工不在此限);(2)严禁用公款购买、印制、邮寄、赠送贺年卡、明信片、年历等物品;(3)严禁用公款大吃大喝、安排与公务无关的宴请或不执行公务接待审批报备制度;(4)严禁用公款安排旅游、健身和高消费娱乐活动;(5)严禁公车私用和领导干部擅自驾驶公车,严格执行重大节假日公务用车封存制度;(6)严禁违规收受礼品、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和商业预付卡;(7)严禁大操大办婚丧喜庆事宜或借机敛财;(8)严禁以各种名义突击花钱和滥发津贴、补贴、奖金、实物;(9)严禁违规组织各类评比、达标、表彰以及各种茶话会、联欢会和节日庆典。要本着勤俭、节约的原则安排好节日期间各项活动,削减一切不必要的开支,过一个健康、文明、俭朴的节日。
     三、严格管理,切实承担作风建设的政治责任
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要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要求,根据谁主管、谁负责和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原则,切实承担起作风建设的政治责任,严格管好所管辖地区、部门、下属单位以及工作人员,进一步明确相关要求,加强内部管理,确保“两节”期间各项纪律要求得到有效落实,严防违反规定的行为发生。各地各部门各单位要认真贯彻执行《转发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对党员干部作风建设情况监督检查的办法>的通知》(盐办发[2013]65号),聚焦节日期间党风廉政建设,组织开展专项督查。要对照纪律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坚持什么问题突出就解决什么问题,哪些行为浪费就纠正哪些行为,坚决防止以风俗习惯为名,行铺张浪费之实。要针对突出问题,强化建章立制,努力做到用制度管钱管权管事管人,积极构建本地本部门本单位作风建设和厉行节约工作长效机制。各级领导干部尤其是主要负责同志要严于律己,率先垂范,带头执行各项规定,带头厉行勤俭节约,带头抵制不正之风,并加强对配偶、子女和身边工作人员的教育和约束。
      四、严格监督,全力营造风清气正的节日环境
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紧扣新形势和新要求,结合年度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惩防体系建设检查考核、述职述廉等工作,采取专项检查、随机抽查、明查暗访等方式,切实强化作风建设常态化监督检查。要高度重视社会监督、舆论监督,公开举报电话,对群众举报和媒体反映的问题,迅速组织核实处理,及时回应社会关切。要强化执纪执法,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跟踪督促整改,对违纪行为快查快办,严格责任追究,对违反作风建设规定的典型案例及时通报曝光。各级财政、审计等部门要结合工作职能,严肃财经纪律,强化审计监督,对严禁用公款支出的相关费用不得转嫁摊派,一律不予公款报销。要严格执行报告制度,“两节”期间查处案件情况,要及时上报。市纪委、市监察局将会同有关部门,适时开展抽查。市纪委举报电话:12388(全天),88191702(节假日除外)。
各地各部门各单位执行本通知的情况,请形成书面总结材料,于2014年2月17日前报市纪委党风室。
 
 
盐城市纪委  盐城市监察局
                              2013年12月11日
 
 
 
 
 
 
二十一、省纪委关于督查元旦春节期间
党风廉政建设情况的函
 
(2014年1月13日)
 
盐城市纪委:
    根据省纪委《关于加强监督执纪问责确保务实节俭过节的通知》(苏纪发〔2013〕12号)等精神,省纪委督查组将对你市贯彻落实中央和省一系列节俭过节通知要求情况进行督查。现将有关事项函告如下:
    一、督查时间
   2014年1月中下旬。
    二、督查内容
   1.贯彻落实中央和省一系列关于节俭过节通知的情况。
   2.中央和省关于元旦春节期间严禁违规用公款购买赠送烟花爆竹、烟酒、花卉、食品等年货节礼(慰问困难群众职工不在此限),用公款购买、印制、邮寄、赠送贺年卡、明信片、年历等物品,用公款大吃大喝或安排与公务无关的宴请,公车私用,公款旅游,用公款安排健身和高消费娱乐活动,巧立名目突击花钱、滥发津贴、补贴、奖金、实物,以及收送礼金礼券、有价证券、商业预付卡等规定的落实情况。
     3.贯彻苏群组发〔2013〕25号文件精神,开展“会所中的歪风”专项整治活动的情况。
    4.对群众信访举报和典型案件的调查处理情况。
     三、督查方式
    除抽查省辖市外,还随机抽查你市所辖1个县(市、区)。
    1.听取汇报。贯彻落实中央和省“两办”以及中央纪委和省纪委一系列通知的组织领导、相应措施,自查核查、存在问题及整改情况、违规违纪事件处理(逐案说明)。
    2.检查台账。1.查阅(复制)被检查单位印发贯彻中央和省关于节俭过节一系列通知的相关资料和会议记录。2.查阅(复制)节日期间开展监督检查的相关资料。3.信访举报核查资料。
     3.调研访谈。1.请单位分管负责同志、相关部门(处室)负责同志、民主党派代表参加,就加强节俭过节日进行座谈。2.随机选择部分机关党员干部就单位贯彻中央和省节俭过节的一系列通知情况进行个别访谈与问询。
请你们做好各项准备工作。具体抽查人员、时间另行通知。
 
 
 
省纪委党风政风监督室
2014年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