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滨海县人民医院副院长庄正获刑十年六个月 没收财产十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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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5-06-24 15:16: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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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盐城市中院对原滨海县人民医院副院长庄正犯受贿罪一案二审公开宣判,裁定驳回上诉,维持一审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的原判。滨海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8日一审宣判,认定庄正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钱财,合计305000元,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十万元。同时,对涉案赃款人民币三十万五千元以及非法所得人民币一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