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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对党员干部作风建设情况监督检查的办法
来源:  |  发布时间:2014-10-24 08:32:49  |  阅读人次: 人次  
滨办发〔2014〕77号
 
县委办公室 县政府办公室
印发《关于加强对党员干部作风建设情况
监督检查的办法》的通知
 
各镇党委、人民政府,滨海港经济开发区,经济开发区工业园、沿海工业园,滨海港经济区,现代农业产业园区,县委各部委办、县各委办局和县直各单位:
现将《关于加强对党员干部作风建设情况监督检查的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中共滨海县委办公室
                         滨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10月18日
 
 
 
关于加强对党员干部
作风建设情况监督检查的办法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市、县委关于加强和改进作风建设的各项规定,持之以恒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切实加强对各级党员干部作风建设情况的监督检查,推进作风建设制度化、规范化、常态化,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和上级有关部署要求,结合滨海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监督检查的对象是全县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中的党员干部。重点是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
第三条  监督检查坚持实事求是、依纪依法、依靠群众、结果运用的原则。
第四条  监督检查的重点内容:
(一)各镇区、各部门、各单位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市、县委各项纪律,反对和纠正“四风”的情况;
(二)各镇区、各部门、各单位加强作风建设监督检查的情况,对作风建设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进行专项整治的情况,查处和纠正违纪违规行为的情况;
(三)发改、财政、审计、外事、机关事务管理等部门按职能要求履行作风建设监督职责的情况;
(四)对群众反映本地、本部门、本单位违反中央和省、市、县委各项纪律规定行为的调查处理情况;
(五)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情况。
第五条  监督检查的方式方法:
(一)自查自纠。各镇区、各部门、各单位每半年对执行作风建设规定情况进行一次专门检查,对贯彻落实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开展自查自纠。
(二)集中检查。各镇区、各部门、各单位要将贯彻落实作风建设规定情况纳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和干部考核的重点内容,每年开展一次集中检查。适时开展暗访活动,必要时可邀请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参加。
(三)专项检查。重大节日、重要时间节点,由纪检监察机关牵头,选取部分镇区和县直部门单位以明查暗访形式进行重点检查;对群众反映问题突出的镇区和部门、单位进行重点检查;对腐败现象易发多发的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进行重点检查。
(四)日常监督。公开举报电话、设立举报信箱和网络举报邮箱,对涉及作风建设的投诉和举报及时核查、及时回复。依托县长热线、“12345”政府公共服务平台,健全舆情监督和反馈机制,及时回应群众关切,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五)各级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要把贯彻落实作风建设规定的情况作为述职述廉、民主生活会的必述内容,认真查找问题,制定落实整改措施。
第六条  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通过意见反馈、询问约谈、通报批评、下发整改通知书、跟踪督办等方式,督促有关镇区和部门、单位及时整改到位。对违反作风建设规定的党员干部,视情节轻重,综合运用批评教育、组织处理、纪律处分等方式,严格按照有关程序和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对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市、县委各项纪律规定态度不坚决、措施不得力,工作中敷衍塞责、弄虚作假,以及管辖范围内问题严重、群众反映强烈的,严肃追究有关领导特别是主要领导的责任。
第七条  各镇区、各部门、各单位要建立作风建设情况监督检查工作机制,每年年底向县委、县政府报告本地、本部门、本单位开展作风建设监督检查工作的情况,并抄报县纪委监察局。广大党员干部贯彻执行作风建设规定的检查考核情况,作为对其任免、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八条  县委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要定期组织专项督查,通报执行情况。县各纪检监察组织要把加强对党员干部作风建设情况监督检查作为改进党风政风的一项经常性工作来抓,定期公开监督检查情况,及时通报曝光违反作风建设规定的典型案例。
第九条  从事监督检查工作的人员,要严守工作纪律,不得徇私情,不得泄露监督检查工作的有关内容,不得接受被检查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礼品、礼金和宴请。对违反纪律的工作人员,依照有关规定从严处理。
第十条  本办法由中共滨海县纪委、滨海县监察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