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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纪委监督责任的实施意见(试行)
来源:  |  发布时间:2014-09-10 16:14:31  |  阅读人次: 人次  
滨发〔2014〕20号
 
 
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纪委
监督责任的实施意见(试行)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进一步落实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深入推进全县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等党内法规,按照中央纪委三次全会、省纪委四次全会部署和《中共江苏省委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纪委监督责任的意见(试行)》,结合我县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强化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的总体要求
深入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是全党的重大政治任务和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强调,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党委负主体责任,纪委负监督责任。中央纪委三次全会要求,各级党委要落实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要求,切实担负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各级纪委要承担监督责任。全县各级党委(党组)和纪委(纪检组)要深刻认识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极端重要性,准确把握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的基本内涵,把中央和省委各项规定和要求落到实处,以反腐倡廉建设的新成效,为滨海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坚强有力的政治保障。
全县各级党委和人大、政府、政协党组以及法院、检察院党组,要把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作为重大政治任务,切实当好本地区本系统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的领导者、执行者、推动者。全县各级党的组织、宣传、统战和政法等部门要按照党委部署要求,认真抓好职责范围内党风廉政建设任务的落实。
全县各级纪委要全面落实监督责任,认真履行党内监督专门机关的职能,积极协助同级党委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加强对同级党委特别是常委会成员的监督,切实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
二、全面落实党委主体责任
(一)党委领导班子的集体责任
各级党委必须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与时俱进抓好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切实担负统一领导、直接主抓、全面落实的主体责任,把反腐倡廉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和党的建设总体布局,列入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目标管理,统一研究部署、统一组织实施、统一检查考核,确保任务落实。
1、加强组织领导。坚决贯彻落实中央、中央纪委和省委、省纪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定期听取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情况汇报,分析党风廉政建设形势,研究制定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目标要求和具体措施,对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任务进行责任分解,明确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中的职责分工,推动工作任务落实。
2、健全工作机制。改革和完善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职能,明确职责任务。改进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工作,健全科学规范的考核评价体系,制定出台切实可行的责任追究制度,督促各职能部门充分履职,各负其责,齐抓共管,形成抓党风廉政建设的强大合力。督促下级党委(党组)履行主体责任,延伸到农村、社区、企业等基层单位,形成上下贯通、层层负责的工作格局。
3、选好用好干部。严格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健全科学的选人用人机制,加强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坚决整治和严厉查处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
4、抓好作风建设。大力弘扬党的优良作风,牢固树立党的意识和组织纪律观念,反对特权思想、特权现象。深入贯彻中央八项规定、省市委十项规定和县委十二项规定,坚持不懈解决“四风”突出问题,纠正损害群众利益不正之风,推动各级领导班子、领导干部为民、务实、清廉。
5、领导和支持查办案件。领导和支持执纪执法机关依纪依法履行职责,及时听取工作汇报,协调解决重大问题。全力支持和保障纪委执纪办案,加大案件查办力度,做到有案必查、有腐必惩,始终保持严惩腐败高压态势。坚持抓早抓小、防微杜渐,对党员干部身上的问题早发现、早教育、早查处。
6、深入推进源头治理。贯彻落实中央《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13-2017年工作规划》、省委《实施办法》和市委、县委《意见》,不断完善与滨海全面建设高水平小康社会相适应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扎实开展党性党风党纪教育,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宣传教育工作纳入党的宣传教育工作总体部署和年度安排,深化领导干部“510”警示教育活动,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宣传舆论引导,推进廉政文化建设,形成不想腐、不能腐、不敢腐的长效机制。
7、强化权力制约和监督。积极构建决策科学、执行坚决、监督有力的权力运行体系,形成科学有效的权力制约和协调机制,坚持用制度管权管事管人,严格执行民主集中制,健全完善“一把手”“四不直接分管”和末位发言制度,不断深化党务政务事务公开,推动权力公开透明阳光运行,强化权力运行全过程监督。
8、配合开展巡视工作。加强对巡视联络工作的组织领导,切实担负牵头和领导职责。在巡视工作中,认真做好工作汇报,自觉接受巡视监督,积极配合巡视组开展工作。对巡视发现的问题,切实抓好整改落实,严格实施问责追究。
(二)领导班子成员的个人责任
各级党委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是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班子其他成员对分管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主要领导责任,必须牢固树立不抓党风廉政建设就是严重失职的意识,敢于负责、勇于担当。
1、主要负责人履行“第一责任人”。坚持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重要工作亲自部署、重大问题亲自过问、重点环节亲自协调、重要案件亲自督办。
2、班子其他成员履行“一岗双责”责任。各级党委领导班子的其他成员要根据工作分工,认真履行“一岗双责”责任,定期研究、布置、检查和报告分管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情况,把党风廉政建设要求融入到分管业务工作中,完善制度规定,加强风险防控。
3、加强督促检查。党委主要负责人要切实管好班子带好队伍,坚持原则、敢抓敢管,克服好人主义,督促领导班子成员、下级领导班子廉洁从政、履行好党风廉政建设责任。班子其他成员要加强对分管部门、分管领域党员干部的经常性教育管理,督促检查分管部门及分管部门负责人廉洁从政、改进作风、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职责情况,形成责任传导机制。
4、定期接待来信来访。着力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难点问题,特别是基层党员干部廉洁履职方面的问题,县级领导干部每月至少1天、镇领导干部每周至少1天到信访接待场所接待群众来访。深入开展“三解三促一加强”、“金桥行动”等活动,采取重点约访、专题接访、下基层接访、带案下访、领导包案等方式,认真处理来信来访,及时解决群众合理诉求。
5、当好廉政表率。带头遵守党纪国法和廉洁从政规定,管好自己、以身作则,严格执行民主集中制,不搞以权谋私,不搞特殊化。自觉接受组织和群众监督,养成在监督下用权的习惯。教育管理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树立清正廉洁的良好形象。
三、全面落实纪委监督责任
各级纪委要严格履行党章赋予的职责,认真落实中央纪委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要求,聚焦主业主责,强化监督执纪问责,更好发挥党风监督专门机关作用。
(一)协助党委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根据中央、中央纪委和省委、省纪委决策部署,结合本地区本单位实际,向党委提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建议;在党委统一领导下,发挥反腐败组织协调作用,整体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各项工作;协助党委将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任务分解到各部门,加强检查考核,促进各项任务落实。
(二)维护党的纪律。坚决维护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严格执行党的纪律,严肃查处违反党纪行为。严明政治纪律,切实维护党的团结统一。严明组织纪律,克服组织涣散、纪律松弛现象。加强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决定执行情况和省委、市委、县委重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政令畅通。
(三)加强对作风建设情况的监督检查。认真落实作风建设监督检查办法,健全党风政风监督制度,构建作风大督查机制,定期对职能部门作风建设牵头任务完成情况开展监督检查,不定期组织作风情况明查暗访,每年明查暗访不得少于8轮次,及时发现问题,认真督促整改,坚决查处和通报、曝光违纪违规行为,确保中央八项规定、省市委十项规定和县委十二项规定精神不折不扣落实。
(四)查处违纪违法案件。坚持以零容忍态度惩治腐败,严肃查处领导干部违纪违法案件,切实解决发生在群众身边的腐败问题。充分发挥党委反腐败协调小组作用,加强执纪执法协作配合,建立健全腐败案件及时发现、有效查处机制。充分发挥查办案件治本功能,全面落实“一案五报告”制度,构建案件审理建议、真情关怀回访、处分执行备案“三位一体”的后审理工作机制,提高办案综合效果。
(五)强化党内监督。认真落实党内监督条例,加强对同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监督,加强对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以及党组织关系在本地的机关事业单位的监督,加强对下级党委政府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监督,加强对党员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履行职责和权力行使情况的监督。
(六)加强反腐倡廉制度建设。围绕把权力关进制度笼子,进一步清理、修订和完善党风廉政建设相关制度,强化用制度管权管事管人各项措施,不断健全反腐倡廉制度体系。
(七)强化责任追究。对存在执纪不严、作风不正、履职不到位等问题的单位和党员干部,及时进行调查处理,严肃追究、一查到底、绝不姑息。加强对责任追究案件的分析研判,提高责任追究针对性和实效性,切实发挥震慑效应。
四、落实党委主体责任、纪委监督责任的保障措施
各级党委、纪委要注重加强保障机制建设,通过严格的监督、考核、问责,推动党委主体责任、纪委监督责任真正落到实处。
(一)建立党委主体责任、纪委监督责任报告制度。实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双报告制度,各级党委、党委主要负责人每年1月15日前,以书面形式,分别向上一级党委和纪委报告上年度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的情况。上级党委结合报告情况,适时听取有关党委主要负责人工作报告。各级纪委每年年初要以书面形式,向同级党委和上级纪委报告履行监督责任情况。
(二)实行党委负责人全委会述廉制度。党委主要负责人向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述廉,集中报告本人履行党风廉政责任、个人廉洁自律等情况,由全委会委员进行现场质询和测评。
(三)推行党政正职接受评议制度。下级党政正职述廉报告报上级纪委,接受纪委委员审阅、评议,评议结果及时反馈,对存在问题及时提出整改要求。运用民意测评、问卷调查、第三方调查等方式,全面了解群众对党委主体责任落实情况的评价,评价情况纳入干部考核评定结果、作为奖惩使用依据。
(四)完善廉政谈话制度。党政主要负责同志与领导班子成员、下级党政主要负责同志,领导班子成员与分管联系部门主要负责同志,每年廉政谈话不少于一次,把廉政谈话作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述职述廉、任职前教育的重要内容和必经程序,提醒督促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
(五)完善纪委约谈制度。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发现问题较多、群众来信来访反映较多、民主测评满意度较低时,或者出现对本地区本单位发生的违纪违法行为压案不查、在工作方法和工作作风方面有不良行为等情形的,由纪委负责同志约谈相关地区、单位党委(党组)和纪委(纪检组)主要负责同志,听取主体责任、监督责任落实情况,指出存在问题,明确整改要求,解决苗头性倾向性问题。
(六)组织检查考核。由县委常委带队,每年对各镇区、县直各单位和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开展检查考核,将党委落实主体责任、纪委落实监督责任作为检查考核重点内容,及时通报检查考核情况,对存在问题的进行诫勉谈话、限期整改,直至作出组织处理。继续深入开展反腐倡廉和作风建设工作奖考核评比,完善考核办法,严格奖惩兑现,充分发挥考核激励导向作用。
(七)开展专项巡查。针对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落实不力、群众反映问题比较集中、作风和腐败问题比较突出的部门和单位,由各级纪委组织开展专项巡查,突出工作重点,提高监督实效。不断深化反腐倡廉制度执行巡查工作,将中央和省市县委关于落实党委主体责任、纪委监督责任的相关规定要求作为巡查重点,及时发现存在问题,推动责任落到实处。
(八)建立问责处理制度。建立问责处理案件季度报告制度和典型案件通报曝光制度。对不认真履行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导致不正之风长期滋长蔓延,或者出现重大腐败问题而不制止、不查处、不报告的,要实行责任倒查。实行“一案双查”,在查办违纪违法案件的同时,一并调查发案单位党委主体责任、纪委监督责任是否落实到位,做到有错必究、有责必问,推动各级党委、纪委切实履行职责。
(九)推进纪律检查体制机制改革。按照中央和省委深化党的纪律检查体制改革要求,强化上级纪委对下级纪委的领导,推动党的纪律检查工作双重领导体制具体化程序化制度。查办腐败案件以上级纪委领导为主,线索处置和案件查办在向同级党委报告的同时必须向上级纪委报告。各级纪委书记的提名和考察以上级纪委会同组织部门为主。各级纪委要深入落实“三转”要求,明确职能定位,突出主业主责,集中精力严党纪抓监督反腐败。
 
 
 
 
 
 
 
 
 
 
 
 
 
 
 
 
 
 
 
 
 
 
 
 
 
 
 
 
中共滨海县委办公室                       2014年8月29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