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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人行”必有我师
来源:  |  发布时间:2018-06-06 16:43:35  |  阅读人次: 人次  
第一次参与留置案件,作为原先纪委的年轻同志,我被安排和来自检察院的老宋成为临时“纪法”搭档。

  随着案情的调查深入,我们外调的次数变得越来越多。但到组织部那一次外调经历可谓“刻骨铭心”!

  案情分析会刚结束,老宋就拉着我说:“小陆,带我一起去组织部调一下相关人员的主体身份资料,我刚到纪委,对这边的相关程序还不是很熟悉。”

  “好嘞,组织部我去过一次,我带你去!”

  我们按照程序开具了查询单便来到组织部门档案室,档案室的胡大姐像上次一样热情地接待了我。

  我将查询单交给了胡大姐,她拿到之后,很快就将我们需要的人员资料给找到了,并放到我们的面前,然后在一旁等着复印我们需要的资料。

  我翻了一下资料,很快便将需要调取的调查对象入党材料以及任职履历等选了出来,仔细地将入党材料和任职履历核对了一遍,并清点了页数。

  而一旁的老宋,则不慌不忙地把相关的材料拿了过去,拿出了自己的工作记录本,将档案材料翻到任职履历这一部分,对照着调查掌握的问题事实将任职履历这一部分又仔仔细细地看了一遍。

  “履历表上的这一段任职经历对应的是不是这一份任职文件?怎么少了一份任职文件?”老宋边看边询问。

  整整过去半个多小时,老宋这才将需要复印的材料交给了胡大姐。

  胡大姐对老宋说:“你以前是检察院的吧,是不是新到纪委的?”

  “你是怎么知道的,我们也没有介绍啊!”

  “上次小陆过来的时候,跟我较真的是入党材料,你跟我较真的却是任职文件,你和小陆关注的重点不一样,我猜出来的。”胡大姐边复印边笑着说。

  在回去的路上,老宋说:“职务犯罪案件是身份犯,主体身份材料是职务犯罪案件的基础,关系到管辖等诸多方面,就我们现阶段掌握的事实而言,要仔细地核对案发当时该人员的职务情况,这样做一来避免差错,二来为后续的工作做好铺垫……”

  我边走边仔细地听着,顿感受益匪浅。我与老宋奔着同一调查目的去的,但调查的习惯却不同,老宋更加注重法律层次的思考,即问题事实与相关人的职务在时间和空间上的逐一联系。

  我想之所以会出现这样的差异,一方面是因为我工作时间短、经验不足,更深层次的原因是因为存在办案思维方式上的差异,我缺乏老宋那种职务犯罪侦查的法律思维和证据意识。

  老宋经常说,要向我多学习党纪党规,学习执纪思维,但就我本人而言,老宋的法律思维更值得我学习。

  我和老宋搭档有一段时间了,由于我们的工作经历以及知识、思维上的差异,彼此间经常碰出火花,但产生火花后又能彼此融合,互补互助,共同提高。

  子曰:“三人行,必有我师焉”,我和老宋这对“纪法”搭档又何尝不是呢?(陆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