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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检人·手记】两份迥异的个人认识
来源:  |  发布时间:2017-07-20 09:13:39  |  阅读人次: 人次  

 一页纸,五行字,如果不仔细看内容和署名,不像是纪委要求写的“个人认识”,还以为是一份工作提醒便签。

   “这种认识态度也太不认真了!”宝山区纪委第三纪检监察室顾主任看完这份材料后说,“对于这位同志,我们有必要启动谈话函询程序!”

  事件的起因源自区委巡察组交办的问题线索,根据相关情况显示,区某局下属事业单位的主要领导陆某行为违规,虽达不到违纪标准,但出于对其本人负责的态度,也应该“咬咬耳、扯扯袖”。区纪委没有扩大谈话范围,直接找陆某本人进行了一次提醒谈话,并要求他总结教训、提高认识,上交一份个人认识,没想到过了三天,交过来的居然是一份如此简单的“总结提高”!

  根据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第十九条规定,谈话“可以由被谈话人所在党委(党组)或者纪委(纪检组)主要负责人陪同”。经拟定谈话方案,并按规定报批后,区纪委正式对陆某启动谈话程序,并请陆某所在局党委书记全程参与陪同。

  “作为单位一把手你平时是如何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你对组织找你谈话有何认识”“对你之前写的个人认识评价一下”——谈话现场,面对一连串直截了当的问题,陆某羞惭满面,眼神始终不敢正视谈话人。

  “巡察发现的工作问题不大,但面对提醒谈话态度不端正!必须对自身存在的问题进行深刻反省,并且入脑入心。”谈话结束之后,陆某步履沉重地离开了谈话室,衬衫背面湿透了。

  谈话结束的隔天下午,陆某上交了一份四页纸的手写个人认识,除了写明对巡察发现问题的思想认识和整改方案之外,着重反省了自己的态度问题,对此次谈话带给他的警醒进行了深刻剖析,并作了深刻检讨,在上交区纪委前还主动上报局党委、纪委逐字逐句进行把关——“上次谈话后没有足够的重视,没想到纪委居然这么较真”“平时只顾抓了业务,对于主体责任的履行放松了要求”“原先以为只是小事情,也没放在心上,区纪委找我第一次谈话时我还觉得小题大做,不过这次谈完话我有些心有余悸,我之前这种思想认识发展下去真的很危险,这一把拉袖子拉得很及时”“区纪委真是给我上了一堂生动的党课”……区纪委落实第一种形态、谈话“红脸出汗”的效果得以体现。

  监督执纪工作规则对于谈话工作的新规定、新要求,意在认真履行监督责任的同时压实主体责任,推动党委强化对党员干部的日常管理和监督,对于被谈话本人的压力也进一步增大,消除其侥幸、投机心理。同时,党委书记陪同谈话,本身也是落实主体责任的应有之义,有力地保障了监督执纪审查中的公正透明,真正把全面从严治党的要求落到实处。(上海市宝山区纪委 蒋淳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