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十九大党章修正案第四十六条第四款对各级纪委对同级党委委员进行纪律审查的批准权限和程序作出新的规定。与原规定相比,主要修改有两处:一是对同级党委委员需要进行立案检查的,增加应报告上一级纪委的必经程序;二是对涉及同级党委常委的,由现行规定的各级纪委经报告同级党委后报上一级纪委批准,修改为报告上一级纪委,由上一级纪委进行初步核实,需要审查的,由上一级纪委报它的同级党委批准。主要考虑有3点。
第一,体现党对反腐败工作的统一领导。中央纪委和各级纪委分别在党中央和同级党委、上级纪委领导下开展工作,对违纪干部的审查历来都是经中央或同级党委批准进行的。所以,党的纪律审查是政治性极强的工作,在处置每个反映问题线索、审查每个违纪案件中,必须始终做到讲政治、顾大局,保证反腐败斗争沿着正确的方向前进。地方各级党委在一个地区处于领导地位,起着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重要作用,对党委委员进行纪律审查,尤其要从政治和全局上来把握。党管干部是重要的原则,由党委决定对违纪的党委委员进行立案审查正是这一原则的体现。此次修改,对批准权限和程序进一步作出严格规定,强化了自上而下的监督,有利于把反腐败工作置于党的统一领导之下。
第二,推动纪委双重领导体制具体化程序化制度化。十八届中央纪委坚决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加强垂直领导,加强监督执纪力量,加大了惩治腐败力度。总结实践探索成果,十八届中央纪委七次全会审议通过了《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明确:“纪检机关对反映同级党委委员、纪委常委,以及所辖地区、部门主要负责人的问题线索和线索处置情况,应当向上级纪检机关报告。”此次把这一规定写入党章,可谓水到渠成、瓜熟蒂落。
第三,使党章相关规定与执纪实践相符合,推进依规治党。同级党委常委属于上一级党委管理的干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规定,就应由上一级纪委履行相应初核、立案审查程序。《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明确指出,“监督执纪工作实行分级负责制”,中央纪委“受理和审查……中央管理的党员领导干部……的违纪问题”,地方各级纪委“受理和审查同级党委委员、候补委员,同级纪委委员,同级党委管理的党员干部……的违纪问题”。此次修改,进一步明确了纪委执纪审查的职责,规范了相应的权限。各级纪委要严格遵守党章要求,发现同级党委常委有违纪行为,及时向上一级纪委报告,由上一级纪委进行初步核实,需要立案审查的,由上一级纪委报它的同级党委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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