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纪通常被理解为政府纪律或者行政纪律,主要是对国家工作人员或者政府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党的十九大党章修正案在党的基层组织基本任务中,把国法政纪修改为国家法律法规,对于坚持依法治国和依规治党相统一,坚持把纪律挺在法律的前面,强化管党治党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不断完善党内监督体系,具有重要意义。
政纪概念是特定历史条件下的产物。在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时期,有政纪的内容,但没有直接使用这个概念。1943年4月,陕甘宁边区参议会通过和颁布的《陕甘宁边区政纪总则草案》,第一次在党的正式文件中使用政纪概念。新中国成立后,政纪概念逐渐得到广泛运用。1952年8月,政务院颁布《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奖惩暂行条例》,规定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27条纪律。1957年10月,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暂行规定》,以“国家纪律”为概念,对纪律处分的条件、种类、处分权限、程序等作了比较系统、全面的规定,作为规范行政处分工作的专门法律法规,一直沿用了近50年,2005年被废止。政纪一词,在改革开放后多出现在相关文件中。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步伐逐步加快,政纪已逐渐法律化。党的十五大提出依法治国基本方略。随着依法治国的不断推进,政纪的内容逐渐以法律、法规的形式固定下来。2000年,立法法颁布实施,把国法的内涵和立法权限以基本法律形式固定下来,使立法工作走上规范化道路。目前,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基本形成并不断完善,所有的政纪都通过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等形式体现出来:对整个公务员队伍的纪律要求,已经由公务员法加以规定,而公务员占公职人员的绝大多数,这标志着整个政纪范畴已经基本法律化;对行政机关公务员队伍的要求,已经由《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及其数十个配套规章加以规定;对审判和检察机关公务员队伍的要求,已经由法官法、《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检察官法加以规定;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队伍的要求,已经由《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加以规定;对公权力在各个领域的运行过程中可能出现的违法行为,由规制该领域的法律、行政法规等加以规定。由此可见,目前脱离于党纪、国法之外的政纪已经不复存在,依规治党、依法治国,已经没有政纪这一“中间地带”,对公职人员依法履职的相关要求,已经全部通过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等作出规范。这反映了我们党推进依法治国的进程,符合党内监督实际,有利于落实管党治党责任、监督党员干部和其他任何工作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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