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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的行为如何定性?
来源:  |  发布时间:2015-05-20 16:11:28  |  阅读人次: 人次  
      张某,中共党员,某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机关事业科科长。周某,曾任某区文化局副局长,因判刑被开除,刑满释放后任职于某企业。2006年,周某多次向张某请托帮其办理因病提前退休。张某在2007年1月14、15日两天内,先后以下属黄某、张某本人和机关事业科的名义进入社会保险信息系统,把周某的参保电子档案从某企业调入张某事先物色好的某事业单位,为周某虚构了干部身份,然后违规将周某的资料调入机关事业单位人员退休库内,并确定为因病退休。周某从2007年2月开始领取社会养老保险金。周某送给张某人民币5万元。2012年3月,某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在调整退休人员待遇时,张某的行为被发现。至此,周某违规领取养老保险金共计24万余元。
  评析意见
  张某的行为构成滥用职权和受贿。滥用职权行为是指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在工作中超越职权,违法决定、处理其无权决定、处理的事项,或者违反规定处理公务,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行为。滥用职权行为的本质属性是对职权的滥用,主要表现为两种情形:一是超越职权,即行为人超越法定职责和权力范围,违法决定无权决定的事项,擅自处理无权处理的事务;二是违法行使职权,即行为人违反法定办事程序,胡作非为,随心所欲地违法处理公务。
  本案中,张某违规将周某的资料调入机关事业单位人员退休库内,并确定为因病退休,是滥用职权的实行行为;张某先是完成对周某的退休初审,然后复核通过,是前期行为的自然延伸,也与其特定的公职身份紧密相关。张某明知其行为违反了法定标准和程序,且会造成国家财产的重大损失,仍然实施,充分反映出其具有滥用职权为他人谋利的主观故意;其行为给国家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符合滥用职权行为的结果要件。我们认为,张某的行为属违法行使职权,完全符合滥用职权行为的本质特征。
  同时,张某明知周某不符合提前病退的条件,仍然利用其职务便利,为周某谋取提前病退、以事业单位退休人员身份领取社会养老保险金等利益,收受周某5万元,侵犯了职务廉洁性,构成受贿行为。对于张某滥用职权后收受贿赂的行为,根据执纪实践应合并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