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信息公开 > 审查调查
农村党员干部骗取国家财政补贴的行为如何认定
来源:  |  发布时间:2014-10-16 16:27:11  |  阅读人次: 人次  

农村党员干部骗取国家财政补贴的行为如何认定

 

    一、案情简介

周某某,中共党员,某村党支部书记。

王某某,中共党员,某村村委会主任。

    2007年至2008年8月,周某某先后三次指使该村主任王某某将村集体的非种粮土地1078亩虚报成种粮土地,冒用该村28名农户姓名及身份证号申领国家财政下发的农资补贴。县财政局在银行分别为农户办理“一折通”存折,将农资补贴打入存折,由村委会交给相关农户。虚报的农户存折由村出纳统一保管,内存补贴款共计3.2万元,准备用于村集体开支。

    二、焦点问题

    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骗取国家财政拨款、退税款或者补贴行为的主体是党和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公司)、事业单位、人民团体;承担责任的是上述单位的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骗取国家财政拨款、退税款或者补贴行为的主体并不包括农村党组织。村党支部书记周某某、村主任王某某分别作为主要责任者和直接责任者,其行为能否定性为骗取国家财政补贴?

    三、点评解析

    骗取国家财政拨款、退税款或者补贴行为的主体是党和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公司)、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一十四条中,没有将农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规定为骗取国家财政拨款、退税款或者补贴行为的主体。据此,村干部不属于承担骗取国家财政拨款、退税款或者补贴行为的责任主体。从2004年起,国家对种粮农民全面实施了粮食直补,由农村党组织和村委会等基层组织具体负责对本村农民种粮面积的核实上报,由此出现了村干部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国家财政拨款、补贴等新情况。本案中,村党支部书记周某某和村主任王某某采取虚报冒领的手段骗取国家财政下发的农资补贴的行为,虽然符合骗取国家财政补贴行为的主观方面、客观方面和客体方面的构成要件,但由于主体不符,无法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不宜认定为骗取国家财政补贴的行为,应认定为其他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并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六条之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