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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市亲清政商关系“十要十不准”清单
来源:盐城市纪委网站  |  发布时间:2019-09-11 08:47:48  |  阅读人次: 人次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推动全市党政干部及公职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与非公有制企业及其负责人之间,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和非公有制经济人士健康成长,为全市高质量发展走在苏北苏中前列提供坚强保障,现制定全市亲清政商关系“十要十不准”清单,具体如下:
    一、政商交往“十要”
    党政干部及公职人员应做到:
    1.要尊重、关心、爱护企业家,认真倾听企业意见建议,真诚帮助企业依法解决实际困难。
    2.要平等对待各类市场主体,保证非公企业依法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同等受到法律保护。
    3.要积极作为、敢于担当,主动服务企业,扎实推进“放管服”改革,提高行政效率,依法依规帮助企业向上争取政策、资金等支持。
    4.要依法行政,公正司法,在各类检查、执法活动和司法工作中,最大限度减少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的影响,对企业历史上遗留的违规建设、生产、经营等行为,实事求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指导企业积极纠正。
    5.要规范参加涉企活动,经批准后,可以应邀参加企业举办的招商、推介等活动,并注意公职人员形象。
    6.要统筹安排涉企服务调研时间,确有需要在企业就餐的,经批准可按员工标准在企业食堂就餐;邀请非公企业人士商讨、会办有关事项时如需要就餐,经批准可安排工作餐。
    非公企业人士应做到:
    7.要主动同各级党委、政府和相关部门沟通交流,通过正常渠道反映情况、解决问题,讲真话、谈实情、建诤言,全力支持地方经济社会发展。
    8.要与公职人员交往有道、交往有度,保持健康向上生活情趣,崇尚勤俭节约,远离低俗趣味。
    9.要抵制拉拢腐蚀、“围猎”党政干部和公职人员行为。
    10.要敢于抵制侵害企业合法利益的行为,发现党政干部和公职人员违纪违法行为,积极向纪检监察机关检举举报。
    二、政商交往“十不准”
    党政干部及公职人员应做到:
    1.不准在服务企业和执法检查等公务活动中,对企业合理要求故意刁难、推诿扯皮、置若罔闻,在执行公务中乱作为、慢作为、不作为,利用职权吃拿卡要、谋取私利。
    2.不准向企业乱摊派、乱检查、乱收费、乱罚款、乱募捐、向企业说情打招呼安排人员。
    3.不准在市场准入、证照办理、项目审批、土地征用、市场监管、税费业务、金融贷款、财政补贴等环节人为设置障碍。
    4.不准收取企业礼金、礼品、有价证券等,或接受企业吃请、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或将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让企业支付及向企业筹资、借款、借物、借车。
    5.不准违反规定经商办企业、到企业任职或者挂证领取薪酬,以及以本人或借他人名义,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
    6.不准以任何理由本人或默许、纵容、包庇特定关系人在其管理或影响范围内干预和插手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管理活动,为企业谋取不正当利益或损害企业正当利益。
    非公企业人士应做到:
    7.不准邀请或安排党政干部和公职人员到私人会所、企业食堂、饭店、高档或隐蔽消费场所等吃喝、娱乐。
    8.不准送礼、行贿,借过年过节之机或者以礼尚往来名义,给予党政干部和公职人员超出正常人情往来的财物,或以抢红包、抽奖等名义输送利益。
    9.不准逃避合理合法合规监管,或在公职人员执法时弄虚作假。
    10.不准以不正当渠道或者非法手段,干预和影响党委、政府和职能部门干部人事任免、公共决策、公务执行等。
    全市党政干部、公职人员和非公企业人士,在严格遵守党纪党规、法律法规的同时,要认真落实上述清单要求,在政商交往中守底线、转思想、强作为,积极主动开展正常交往,形成坦荡真诚、清白纯洁、相互尊重、共促发展的亲清新型政商关系,为建设新盐城作出新的更大的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