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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海县进一步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十项制度
来源:  |  发布时间:2011-09-09 13:03:15  |  阅读人次: 人次  

 

滨办发[2007]11  

关于印发《滨海县进一步优化经济发展环境

十项制度(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党委、人民政府,县委各部委办,县各委办局,县直各单位,省属驻滨各单位:

现将《滨海县进一步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十项制度(试行)》印发给你们。

各乡镇、各部门要结合自身实际,认真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县优化办依据本规定,定期进行查访。对违反规定,损害经济发展环境的单位和个人,将依照有关规定实施处理和责任追究。

以上通知,希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滨海县委办公室

           滨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〇七年三月十日

  

滨海县进一步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十项制度(试行)

 

为进一步优化我县经济发展环境,强化两个聚焦,推进经济发展,特制定十项制度:

一、首受负责制。凡在滨海的投资者到相关部门和单位办事时,首位接受询问的工作人员,必须热情主动,积极将投资者引导到相应职能科室,全过程做好周到服务工作,直到事情办好为止。

二、限时办结制。各部门在接待投资者申办项目过程中,一律坚持特事特办,急事急办的原则。实行一个窗口受理,规定时间办结。凡法定工作日内能够办理的,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办理。因故不能及时办理完毕的,工作人员要向服务对象讲明原因并承诺办结时间,确保在承诺时间内办好相关手续。

三、预约服务制。企业急需在双休日、法定工作日或八小时之外办理的事项,可提前与相关部门预约,相关部门须妥善安排,及时为企业和投资者提供便利、快捷的服务,做到特事特办,急事急办,难事巧办,随到随办,登门帮办。

四、代理帮办制。投资者在滨海县办理的所有手续,一律由县行政审批中心一个窗口对外办理。对重大投资项目和重点建设工程,涉及两个以上环节或部门审批的由县行政审批服务中心落实专人负责联系、协调,无偿代理企业投资者的项目申报。相关部门要落实主要责任科室负责联络并审批,为投资者提供全程跟踪服务。

五、检查收费公示制。所有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一律按收费标准下限收取。县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在政府网站、中心网站、新闻媒体、服务大厅集中公示收费项目及标准。不按公示项目和标准收费的(包括强行收取的各种会员费、赞助费、广告费、报刊杂志费和任何形式的摊派等),一律作为乱收费论处。县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实行一个窗口收费,以减少收费环节。全面实行企业付费登记制度。收费人员必须亮证收费,并使用规定票据,否则企业有权拒绝缴费。未经依法授权,中介机构不得行使政府职能代办相关事务。任何中介机构不准利用政府部门的权力和影响,要求、强迫企业接受中介服务。

六、行政处罚备案制。行政执法机关一律不得下达罚款指标。对非经营活动中公民的违法行为处以500元以上、对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违法行为处以1000元以上,对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以20000元以上罚款的,行政执法机关必须在决定作出之日起15日内向县政府法制办报送备案,由县政府法制办对报送的行政处罚案件进行审查。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在下列情况下不准处罚:未对企业尽告知义务;未按规定给予必要整改时间;处罚依据、程序不公开;未出示执法上岗证;未使用规定票据;一人单独对企业执法的。必须处罚的,原则上按规定的下限处罚。企业对处罚事项、标准提出异议的,县优化办可定期组织听证,不得加重处罚。

七、“绿卡”服务制。对落户江苏省滨海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化工园内的所有企业和在县内其他地方置业上规模的工业企业、投资大户的负责人实行“绿卡”服务,“绿卡”持有者可享受特殊服务和优惠。

八、一诉查实待岗制。在服务工作中因工作不到位、违反承诺等受到服务对象投诉、新闻媒体曝光批评的干部职工,经过调查属实,责令其待岗。

待岗时间一般为13个月。待岗期间必须深刻反思,查找自身存在的不足和问题,认真作出剖析,不享受单位发放的各种奖金。

鼓励社会各界举报和投诉有关我县经济发展环境方面的问题。凡举报事项经查属实,对举报人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县优化办举报电话4108000。对重大投诉,情况复杂、涉及多个部门的投诉事项,由县优化办牵头协调相关部门联合查处,并定期通报查处情况。

九、失职追究制。在招商引资、项目推进和行政审批工作中,因工作不负责任、方法简单、滥用职权,工作推诿扯皮,贻误工作及其它失职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必须追究其责任。对行政复议纠错和行政诉讼败诉案件执法过错实行责任追究。对领导干部的以下过错、造成严重后果的实行责任追究:

1、不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不认真解决职责范围内出现的有关问题;

2、在工作中对不良的违规行为失察或放任错误;

3、在工作中不负责任,导致严重事故或造成国家、集体、企业财物较大损失;

4、在执法执纪、行政管理工作中徇私舞弊。

十、一票否决制。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在年度三个文明建设考核评优中有下列情形之一实行一票否决:年度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工作考核评议列后三名的单位;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因优化环境工作受到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的;全系统年度内出现三次优化环境方面问题被查处的。出现上述情况之一的单位及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取消其先进集体和个人评选资格。各乡镇、县直各单位党政“一把手”为优化经济发展环境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为直接责任人。

对违反上述制度,损害经济发展环境的组织和个人,依照有关规定作出批评教育、诫勉谈话、组织处理、纪律处分等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以上制度,由县纪委、监察局和优化办负责解释。

 

主题词优化经济环境  规定  通知                   

中共滨海县委办公室               200731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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