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职责

第一条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按照《江苏省委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共江苏省纪律检查委员会、江苏省监察委员会机关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苏办〔2019〕105号)、《中共盐城市委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共盐城市纪律检查委员会、盐城市监察委员会机关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盐办〔2019〕65号)和《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滨海县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盐办〔2019〕7号),结合滨海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中共滨海县纪律检查委员会(以下简称县纪委)由滨海县党的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滨海县监察委员会(以下简称县监委)由滨海县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县纪委与县监委合署办公,实行一套工作机构、两个机关名称,履行党的纪律检查和国家监察两项职责,对中共盐城市纪律检查委员会、盐城市监察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纪委监委)和县委负责。同时,县监委对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接受其监督。在市纪委监委和县委的领导下,中共滨海县纪律检查委员会、滨海县监察委员会(以下简称县纪委监委)加强对下级纪检监察组织的领导。

第三条  县纪委监委机关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全县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贯彻落实党中央和省、市、县委以及上级纪委关于纪律检查工作的决定,维护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协助县委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
(二)依照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负责经常对党员进行遵守纪律的教育,作出关于维护党纪的决定;对县委工作机关、县委批准设立的党组(党委),各镇(区、街道)党(工)委、纪(工)委等党的组织和县委管理的党员领导干部履行职责、行使权力进行监督,受理处置党员群众检举举报,开展谈话提醒、约谈函询;检查和处理上述党的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比较重要或者复杂的案件,决定或者取消对这些案件中的党员的处分;进行问责或者提出责任追究的建议;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保障党员的权利。
(三)负责全县监察工作。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监察工作的决定,维护宪法法律,按照上级纪委监委和县委部署要求,依法对县委管理的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进行监察,调查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开展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
(四)依照法律规定履行监督、调查、处置职责。推动开展廉政教育,对县委管理的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以及道德操守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进行调查;对违法的公职人员依法作出政务处分决定;对履行职责不力、失职失责的领导人员进行问责;对涉嫌职务犯罪的,将调查结果移送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提起公诉;向监察对象所在单位提出监察建议。
(五)负责组织协调全面从严治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宣传教育工作。
(六)负责综合分析全面从严治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情况,对纪检监察工作重点问题开展调查研究;制定或者修改纪检监察规范性文件,参与起草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有关规范性文件。
(七)负责组织协调全县反腐败追逃追赃、防逃工作,督促有关单位做好相关工作。
(八)根据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全县纪检监察系统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和组织建设的综合规划、政策研究、制度建设和业务指导;会同有关方面做好县纪委监委派驻(出)机构、镇(区、街道)纪(工)委、县属国有企业和事业单位纪检监察机构领导班子建设,加强管理和考核;组织和指导纪检监察系统干部教育培训工作。
(九)完成市纪委监委和县委交办的其他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