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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严禁党员干部经商办企业有关规定
来源:海晏风清网  |  发布时间:2020-12-22 11:13:35  |  阅读人次: 人次  
一、关于严禁党员干部经商办企业有关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
3.《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4.《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5.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制止党政机关和党政干部经商、办企业的规定》
6.《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
7.《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人社部监察部令第18号)
8.《中共中央纪委关于严格禁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若干规定》
9.《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
10.中组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中组发〔2013〕18号)
11.《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关于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指导意见的通知》(苏人社发〔2017〕263号)
二、处理政策依据
1.公务员和参公管理人员不得从事或参与营利性活动,不得在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离职三年(两年)内,不得从事与原工作业务相关的营利性活动;离职三年(两年)后,应当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主要依据有:
(1)根据中组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中组发〔2013〕18号),“现职和不担任现职但未办理退(离)休手续的党政领导干部不得在企业兼职(任职)”,“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三年内,不得到本人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企业兼职(任职),也不得从事与原任职务管辖业务相关的营利性活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三年内,拟到本人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外的企业兼职(任职)的”“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三年后到企业兼职(任职)的”应当按干部管理权限严格审批。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五十九条“公务员应当遵纪守法,不得有下列行为:(十六)违反有关规定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第一百零七条“公务员辞去公职或者退休的,原系领导成员、县处级以上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在离职三年内,其他公务员在离职两年内,不得到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任职,不得从事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营利性活动”。
(3)根据《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六条“违反规定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或者违反规定兼任职务、领取报酬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公职人员包括公务员及参公管理人员、事业单位管理人员、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等。
(4)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九十四条“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一)经商办企业的;(二)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的;(三)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的;(四)从事有偿中介活动的;(五)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的;(六)有其他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的。违反有关规定在经济组织、社会组织等单位中兼职,或者经批准兼职但获取薪酬、奖金、津贴等额外利益的,依照第一款规定处理。”第九十六条“党员领导干部离职或者退(离)休后违反有关规定接受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企业和中介机构的聘任,或者个人从事与原任职务管辖业务相关的营利活动,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处分。”第九十七条“党员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违反有关规定在该党员领导干部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从事可能影响其公正执行公务的经营活动,或者在该党员领导干部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外商独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中担任由外方委派、聘任的高级职务或者违规任职、兼职取酬的,该党员领导干部应当按照规定予以纠正;拒不纠正的,其本人应当辞去现任职务或者由组织予以调整职务;不辞去现任职务或者不服从组织调整职务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第九十八条“党和国家机关违反有关规定经商办企业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2.事业单位人员应当分两类,其中管理人员要求应当与公务员要求相统一;专业技术人员兼职、在职或离岗创新创业,应当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应当按管理权限审批。主要依据有:
(1)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制止党政机关和党政干部经商、办企业的规定》,“党政机关包括各级党委机关和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隶属这些机关编制序列的事业单位,以及干部职工,一律不准经商办企业”。
(2)根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人社部监察部令第18号)第十八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六)违反国家规定,从事、参与营利性活动或者兼任职务领取报酬”。
(3)根据《关于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人社部规〔2017〕4号),“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到与本单位业务领域相近企业、科研机构、高校、社会组织等兼职,或者利用与本人从事专业相关的创业项目在职创办企业”。
(4)根据《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关于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指导意见的通知》(苏人社发〔2017〕263号),“创新创业人员主要是高校、科研院所有创新成果、创新项目的专业技术人员”,“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兼职、在职或离岗创新创业,应当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单位或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并报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 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离岗创业,须提出书面申请,经单位同意,可在3年内保留人事关系。”
3.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相关要求应当与公务员要求相统一,个人不得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和有偿中介活动等。主要依据有:
根据《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第五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忠实履行职责。不得有利用职权谋取私利以及损害本企业利益的下列行为:(一)个人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和有偿中介活动,或者在本企业的同类经营企业、关联企业和与本企业有业务关系的企业投资入股;(六)未经批准兼任本企业所出资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介机构的领导职务,或者经批准兼职的,擅自领取薪酬及其他收入”,第六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正确行使经营管理权,防止可能侵害公共利益、企业利益行为的发生。不得有下列行为:(七)离职或者退休后三年内,在与原任职企业有业务关系的私营企业、外资企业和中介机构担任职务、投资入股,或者在上述企业或者机构从事、代理与原任职企业经营业务相关的经营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