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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重复评价原则在审理实践中的适用
来源:  |  发布时间:2019-06-06 09:24:03  |  阅读人次: 人次  

来源:中国纪检监察报

    【典型案例】

    罗某某,男,中共党员,某区人民医院党委书记、院长。2016年7月,罗某某利用职务便利,在药品采购、款项结算等方面为某医药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某谋取利益,收受王某某人民币8.6万元。2016年10月,罗某某个人决定以单位名义将单位账户上500万元公款分两次借给王某某公司经营使用,并分3次收受王某某人民币共计4万元,2017年5月,王某某分多次将500万元归还。

    【分歧意见】

    该案中,对罗某某涉嫌的罪数和犯罪数额存在分歧。

    第一种意见认为:罗某某收受王某某12.6万元,构成受贿罪,同时个人决定将单位500万元公款挪用给其他单位使用,构成挪用公款罪,应该两罪并罚。
    第二种意见认为,罗某某收受王某某8.6万元以受贿罪论处,而收受4万元系罗某某个人决定将单位公款挪给王某某公司使用后谋取的个人利益,此时挪用公款罪和受贿罪构成想象竞合,依据从一重原则,应按挪用公款罪定罪后和受贿罪合并处理。

    【评析意见】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现论述如下。

    1.个人决定以单位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中谋取个人利益的认定

    2002年4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的解释》规定,认定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1)将公款供本人、亲友或者其他自然人使用的;(2)以个人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的;(3)个人决定以单位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谋取个人利益的。其中前两种情形构成挪用公款罪不以行为人谋取个人利益为要件,此时若行为人产生新的犯意,向他人索要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一款“因挪用公款索取、收受贿赂构成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的规定,应对行为人以挪用公款罪和受贿罪进行数罪并罚。至于第三种情形,挪用公款罪的构成必须以行为人谋取个人利益为要件,此时个人决定以单位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和谋取个人利益被合并评价为“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若个人决定单位对单位借款但没有谋取个人利益的,不能认定为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不以挪用公款罪处理。

   《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规定,个人决定单位对单位借款中的谋取个人利益,既包括行为人与使用人事先约定谋取个人利益实际尚未获取的情况,也包括虽未事先约定但实际已获取了个人利益的情况。其中的个人利益,既包括不正当利益,也包括正当利益;既包括财产性利益,也包括非财产性利益,但这种非财产性利益应当是具体的实际利益,如升学、就业等。《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贿赂犯罪中的财物,包括货币、物品和财产性利益。个人决定单位对单位借款中“谋取个人利益”的范围更为宽泛,涵盖贿赂犯罪中的财物范围,收受他人贿赂属于谋取个人利益的表现形式之一。

    2.个人决定单位对单位借款并受贿的,属于挪用公款罪和受贿罪的想象竞合

   罗某某个人决定单位对单位借款并收受王某某4万元,其中收受王某某钱款符合受贿罪中“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构成要件,个人决定单位对单位借款符合“为他人谋取利益”构成要件,此时罗某某行为符合受贿罪犯罪构成要件。同时,罗某某的行为又符合挪用公款罪的犯罪构成要件,此时受贿罪和挪用公款罪属于想象竞合,根据想象竞合从一重的刑法理论,应该选择受贿罪和挪用公款罪中处罚较重的罪行进行处罚。根据刑法和相关司法解释,若对罗某某以挪用公款罪论处,应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若以受贿罪论处,应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因此,对罗某某应以挪用公款罪定罪量刑。

    若既将罗某某收受他人钱款作为挪用公款罪中谋取个人利益的要件进行评价,又将罗某某收受他人钱款作为受贿罪中收受他人贿赂要件进行再次评价,就对罗某某收受他人钱款这一行为进行了两次评价,违背刑法理论中禁止重复评价原则。同理,在执纪审理过程中,我们发现存在违纪违法党员被依法判处刑罚时,在刑事审判中已经充分考虑的从宽情节在党纪政务处分时再度评价的情况,比如:某乡镇一名党员犯故意伤害罪,鉴于其存在自首情节,法院依法判处其缓刑,乡镇纪委在给予其党纪处分时,对其投案自首的行为再次进行评价,没有给予该党员开除党籍处分,我们对此予以纠正。正是这个原因,《关于贯彻执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依法判处刑罚的,按照《处分规定》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执行,不适用第十三条、第十四条关于减轻处分或者免予处分的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党纪处分条例》中虽没有作出类似规定,但禁止重复评价的基本理念是相通的。

    3.对个人决定单位对单位借款并有多次受贿的处理

    实践中行为人存在个人决定单位对单位借款并有多次受贿的,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结合案例分析如下:第一,如多次受贿与个人决定单位对单位借款之间有关联性,像本案中罗某某个人决定单位对单位借款与分三次收受王某某4万元钱款存在关联性,便成立挪用公款罪和受贿罪的想象竞合,应从一重罪处罚。第二,如多次受贿中有的受贿与个人决定单位对单位借款有关联性,而其他受贿无关联性,如案例中罗某某收受的8.6万元与个人决定单位对单位借款不存在关联性,则应单独以受贿罪进行定罪量刑;收受4万元与个人决定单位对单位借款存在关联,应按照想象竞合从一重的原则,以挪用公款罪定罪量刑后与收受8.6万元的受贿罪合并处理。(郑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