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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纪委监委开展“滚动式”监督推进专项治理暂行办法
来源:  |  发布时间:2019-11-15 09:03:04  |  阅读人次: 人次  
    第一条 为切实提升专项治理监督工作质效,构建统筹推进、全面覆盖、高效运转的“滚动式”监督推进专项治理工作模式,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协同监督的意见》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工作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滚动式”监督推进专项治理工作以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上级纪委监委全会部署要求为指导,牢牢把握“监督的再监督”职责定位,做到职责明、流程清、落点实,把专项治理监督工作扎扎实实做起来、做到位、做深入。
    第三条 专项治理监督工作重点围绕上级重大决策部署、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以及监督执纪过程中发现的重点领域重点行业突出问题。
    第四条 专项治理监督工作按照研判评估、制定方案、组织实施、督查推进、调研指导、成效评价、专项总结的流程办理。
    第五条 “滚动式”监督推进专项治理坚持落实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相结合,坚持统一领导和统筹推进相结合,坚持问题导向与聚焦重点相结合,坚持流程管控和定期会商相结合的原则。
    第六条 在县纪委监委常委会统一领导下,分管领导结合工作分工直接领导,建立“1+2+16”监督推进机制,形成“党风室统筹协调、2个纪检监察室监督检查、派驻纪检监察组具体实施、党风室分析汇总”的“总分总”闭环模式,推动行业主管部门和专责监督机关合力推进的格局,确保专项治理监督工作落实落细、取得实效。
    第七条 县纪委监委常委会每两月听取一次“滚动式”监督推进专项治理工作总体情况,分管领导每月召开不少于一次会议,听取并研究部署“滚动式”监督推进专项治理工作,定期带队开展监督检查。
    第八条 县纪委监委党风政风监督室负责“滚动式”监督推进专项治理工作的统一安排和综合协调,主要职责如下:
    (一)根据上级部署、监督情况以及其他工作需要,研究提出专项治理监督事项,制定下发实施方案,明确专项治理工作任务、时间节点以及具体负责科室(组);
    (二)每月25号收集汇总第五、第六纪检监察室当月专项治理工作情况报告以及相关工作数据;
    (三)及时传达上级或领导有关专项治理监督工作要求,按期报送有关专项治理监督工作数据、报告等内容;
    (四)每2个月召集纪检监察室、相关派驻纪检监察组召开联席会议,交流会商专项治理监督工作情况,结束一项销号一项,对专项治理监督工作成效不明显的,提出对策建议,并向县纪委监委常委会作专题报告。
    第九条 第五、第六纪检监察室负责“滚动式”监督推进专项治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和督促推进,具体职责如下:
    (一)督促所联系的相关部门和单位自收到专项治理工作通知后,对照通知要求,及时传达部署,积极主动履行主体责任,抓好组织实施;
    (二)每月单独或会同派驻纪检监察组对所联系的部门和单位组织开展检查或抽查专项治理贯彻落实情况,对督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交办整改,形成督查情况报告;
    (三)研究制定专项治理监督工作情况统计表,及时收集相关派驻纪检监察组履责情况,连同督查情况报告每月25日前报党风政风监督室。
    第十条 县纪委监委16个派驻纪检监察组对“滚动式”监督推进专项治理工作实施“嵌入式”监督,具体职责如下:
    (一)及时传达专项治理工作要求,督促所派驻的部门和单位积极主动履行主体责任,抓好组织实施;
    (二)对所派驻的部门和单位加强监督检查,单独或配合相应的纪检监察室,每月听取专项治理工作组织实施情况汇报,检查台账资料,抽查工作现场,重点查找问题和不足,清单式交办,推动驻在部门和单位专项治理工作落细落实。
    (三)及时汇总专项治理监督工作情况,每月25号前向相应的纪检监察室报送相关工作信息。
    第十一条 加强专项治理工作考核结果运用,县纪委党风政风监督室对专项治理工作中好的经验和做法进行认真总结、推广,对整改不力、成效不明显的单位不定期进行通报、约谈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限期整改到位,对问题突出、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实施问责。
    第十二条 各镇(区、街道)、各部门、各单位专项治理工作落实情况纳入年度考核内容,按一定权重计算分值,为评估地区、部门单位政治生态以及巡视巡察、专项督查等提供参考。
    第十三条 本暂行办法由县纪委监委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