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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 查封扣押如何规范运用
来源:中央纪委国家监委  |  发布时间:2020-02-12 14:54:56  |  阅读人次: 人次  
 

       典型案例

  某市水务局局长D某利用职务便利,长期为E某、F某等多名私企老板承揽水利工程打招呼、批条子,使其获取了数千万元利润。E某、F某等人都知道D某喜欢收藏字画,便投其所好,送给了D某价值数百万元的名家字画。D某在得知E某、F某均被市纪委监委谈话后,为了掩盖犯罪事实,立即将部分财物分散转移到多个人手中,其中部分名家字画在进行包装后,转移到其乡下外甥G某家中隐藏,并告诉外甥“都是些旧衣服和旧书”“等到需要时我们再过来拿”。获得线索后,调查组及时派人到G某处依法进行了搜查,并对起获的涉案财物进行了扣押,整个取证过程全程录音录像、依法向在场的G某及其邻居等人出示证件、出具了搜查手续,并由G某邻居作为见证人在扣押清单上签字确认。同时,调查组也通过其他途径扣押了D某涉嫌收受的一批字画。获取这些证据后,调查组再与D某进行谈话,D某在证据面前对自己涉嫌犯罪问题供认不讳,详细交代,对调查组扣押的字画进行一一辨认,其中的5幅经辨认和调查,系D某本人自行购买,调查组及时退还给D某家人。

  分析点评

  一、查封、扣押的程序。监察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调查人员进行讯问以及搜查、查封、扣押等重要取证工作,应当对全过程进行录音录像,留存备查。”这是关于纪委监委采取搜查、查封、扣押等措施的明确规定。在开展这些调查取证工作过程中,调查人员应当依法履行相应手续,确保取证程序合法、手续完备,而且对取证过程还应当全程录音录像,这些要求既是对取证工作的规范,也是对调查人员的保护。案例中,调查组对搜查、扣押全程录音录像,且有财物的保管人(G某)、见证人(G某邻居)全程在场见证,符合有关规定。同时,全程录音录像资料也是重要的证据资料,可能在调查过程中发挥重要作用。需要说明的是,监察法并没有规定纪委监委对于调查过程中对查封、扣押等重要取证工作的录音录像资料必须随案移送司法机关,监察法规定录音录像的目的只是“留存备查”;如果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后,司法机关认为需要调取与指控犯罪有关并且需要对证据合法性进行审查的重要取证工作录音录像资料,可以同纪委监委沟通协商后予以调取。

  二、搜查和查封、扣押的关系。搜查、查封、扣押是办案中经常用到的调查措施。搜查的目的,是收集证据、查获被调查人的相关涉案物品或资料,为案件的调查认定获取重要的证据支撑。而对于搜查发现的重要涉案物品、证据材料,纪委监委应当及时查封、扣押,确保证据得到及时固定、保全。因此,搜查与查封、扣押在实践中往往是并用的调查措施。比如本案中,市纪委监委搜查的地方就是D某转移藏匿涉案款物的G某家中,搜查发现了重要涉案款物就及时进行了扣押,这是非常有力的调查举措。被调查人D某自以为只要涉案款物不被发现就可以蒙混过关,但是当调查人员依法搜查并扣押其涉案款物后,其严重问题暴露无遗,在铁的证据面前D某只能坦白自己的罪行。

  三、对查封、扣押财物、文件的处置。监察法第二十五条第三款规定:“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经查明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查明后三日内解除查封、扣押,予以退还。”这也是宪法第十三条第一款“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第二款“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精神在监察法中的具体体现。查封、扣押的目的是固定、保全证据,查明、证实违法犯罪行为,但同时也要切实保障公民、组织的合法权利。实践中,对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一旦查明与案件无关,就应予以退还。案例中,对涉案财物的扣押起到了固定证据、印证口供的作用;对与案件无关的财物解除扣押,退还D某家人,体现了纪检监察机关对宪法法律法规的尊崇和对调查对象及其家人基本权利的尊重。(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第十五审查调查室 张锴波)